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7 14:08:2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8
核心提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1-27 生效日期 2021-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pdf 
法规解读:图解:《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添加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及赋予省级政府的自主改革权限,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的地区不享受自贸试验区政策;对中央层面设定、国家部委实施的事项暂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省级各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将改革试点政策覆盖全省范围;对中央层面设定、省级及以下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试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对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暂时无法直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并采取边实施边改革的原则,适时实现“清零”目标。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结合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形成《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直接取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同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实施审批,但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省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省政务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或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共享给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有效实施监管。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严禁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申请人)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对由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有效承接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放尽放原则,将审批权下放或委托自贸试验区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对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积极争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我省。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要梳理经营范围标准表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明确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2021年4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进一步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省数据资源局、省市场监管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保障省级有关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江淮大数据中心和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现涉企经营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集中共享。大力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归集和数据成果应用,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数据支撑,有效保障涉企信息的相互推送反馈,以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归集。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快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加强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深度对接,利用大数据加强风险预警处置反馈,积极探索移动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将企业开办与审批服务事项有效整合,推进涉企证照“1+N”办理,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作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皖(万)事如意”。
 
    (五)强化法治保障。按照标准先定、规则公平、合理预期、自负其责、事后追惩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的要求,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零”改革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合肥、芜湖、蚌埠市政府要统筹负责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其他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高质量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一照通”“多证合一”等改革试点,更好发挥“证照分离”改革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的牵头引领作用。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注重改革力量的有效整合、协同发力,加强上下衔接、左右配合、内外联动,形成聚合效应,推动各地、各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创新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三)强化执行落实。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省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省级牵头责任单位要按照“局部试点+总结提炼+复制推广”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推出一批原创性改革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省相关部门要对照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的改革落实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于2021年2月10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