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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豫环文〔20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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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5 09:46:29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93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制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豫环文〔2020〕177号
发布日期 2021-01-04 生效日期 2021-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豫环办〔2022〕7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制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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