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20〕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20〕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5 10:58:36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7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20〕25号
发布日期 2021-01-04 生效日期 2021-0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细化方案。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
 
    (二)公布目录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
 
    (三)制发文本材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四)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浏览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各有关部门网站,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地区: 安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