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完善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及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管理行为,推动昆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经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系统地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取得显著成就并有可比较优势的组织及个人进行的表彰。市长质量奖以引导和激励不同行业、规模、所有制的组织及个人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并从根本上提高组织的发展质量为宗旨,树立质量管理领域的标杆典范,鼓励引导组织及个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和表彰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三)不向申报组织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每5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数各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培育、评审、推广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获得表彰奖励的组织,不发放奖金,奖励经费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奖评审委)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奖评审办)设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质量奖评审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市长质量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三)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指导县级质量奖的设立及评审工作;
(五)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及个人建议名单。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规则等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培育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
(四)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社会公示、现场评审;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及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及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推荐组织及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采用《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价准则》为评审依据。
评审依据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采用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3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昆明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高层领导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确定组织的质量战略、质量文化,持续追求卓越、关注发展质量;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形成自身特点,质量基础建设成效显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开展质量经济性分析,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昆明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建立、运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国家、省、市有关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含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
(七)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排放要求;
(八)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昆明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成长型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奖项。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质量、环保、产业发展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有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劳动保护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存在税收违法违纪情形的,包括未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开具发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形成欠税;采取不正当手段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情形;
(七)近3年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昆明市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
(三)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昆明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质量奖评审办在每届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开始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和通知,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质量奖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及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以质量奖评审办的名义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七条 质量奖评审办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及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推荐意见,确定参加答辩及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及个人,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质量奖评审办组织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答辩,申报组织的答辩人为本组织的高层领导。
第十九条 质量奖评审办组织专家按《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范》和《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价准则》的要求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质量奖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答辩得分、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综合分析,提出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推荐名单提交质量奖评审委全体成员大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奖励表彰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公示的市长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由质量奖评审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地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采购和使用获奖组织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标识,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带动昆明市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年向质量奖评审办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所获表彰奖励: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
(二)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的;
(三)获奖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继续享有将会严重影响表彰声誉的。
质量奖评审办经调查核实后,报质量奖评审委审定后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追回所发放奖金,通过社会媒体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并将其纳入昆明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八条 质量奖评审办对获奖组织开展年度巡查,对其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稳定性和发展趋势进行确认,引导其发扬优势、持续改进。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昆政办〔2013〕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