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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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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2-12 15:22:12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5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5-02-12 生效日期 2015-0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盐务局、省监狱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供销社、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阳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指导监督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3.监督指导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向省指挥部其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会同省政府新闻办组织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省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省教育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省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省商务厅: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对由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省工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省政府新闻办:配合省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协调组织工作。
 
    省供销社: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做好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贵阳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故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派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省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省现场指挥部通常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信息组等小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有关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结合实际掌握情况,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分级、分区域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特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发布。
 
    (三)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
 
    4.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要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必须立即向当地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收治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鼓励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以及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渠道获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经初步判断属于或者可能属于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属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性和危险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省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市(州)、县(市、区、特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核定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核定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期间,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食品安全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食品安全事件动态,并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处置方案开展先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并逐级报告。
 
    2.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到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3)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省指挥部除采取“(二)处置措施”中“2”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情况。
 
    (2)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有效遏制危害扩大。
 
    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样,送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研判。
 
    核实问题食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生产批号及流向,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
 
    及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及时引导舆论,及时发布信息,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4.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省指挥部除采取“(二)处置措施”中“3”所述措施外,还要迅速开通事发地市(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终止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国务院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市(州)政府、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善后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及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三)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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