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2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等1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7件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鲁政发 〔1986〕114号)
二、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 〔1988〕176号)
三、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鲁政发〔1995〕103号)
四、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五、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六、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
八、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九、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十、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十一、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十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十三、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十四、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十五、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十六、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十七、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