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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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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2 10:16:0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99
核心提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规〔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3-01 生效日期 2021-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2-1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1.实行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市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但下列证明事项除外: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二是外省市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无法实现事中事后在线核查的证明事项。
 
  本市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当场核查的证明事项和已纳入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的证明事项,无需实施告知承诺制。
 
  本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其办理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并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程序办理。
 
  2.形成总目录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含市、区、街镇三级,下同)行政事项中现行的证明事项目录,并研究提出本系统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会同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各系统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审核,形成本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以下简称“总目录”)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司法局发布。同时,建立总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流程,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实施。
 
  3.稳妥有序分批推进
 
  本市分批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首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侧重于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在2021年6月底前落地实施。所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落地实施。
 
  (二)确定适用对象并规范工作流程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在本市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中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工作规程等,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调整、完善行政事项办理系统。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布办事指南,并制作相关手册,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并完善核查支撑体系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特点及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做好综合风险评估。对风险较低的,行政机关可不予专门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除风险较低的以外,行政机关要进行专门核查。能够实现在线核查的,要全部核查;不能在线核查的,要采用现场核查、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予以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相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采用协助核查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系统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方式、标准等。核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形成核查台账。
 
  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市大数据中心和本市证明开具部门、证明索要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证明信息应归尽归、应共享尽共享。需要共享全国人口、企业、社保缴纳等数据进行核查的,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向市大数据中心申请调用。
 
  对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信用监管并加强风险防范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要将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现申请人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承诺书及核查结果上传功能嵌入行政事项办理系统,并在前述承诺书及核查结果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依法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对当事人的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照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等风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指导和分工协作
 
  本市建立由市司法局、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组成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市司法局负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指导工作,对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备案。市审改办负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办事指南、工作规程修改及公示等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相关证明信息数据共享的管理工作。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工作保障和考核监督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强化本系统人员、技术等相关支持保障,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各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市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法治上海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鼓励市级主管部门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程办理并按照核查办法进行核查且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除相关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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