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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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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4 13:21:24  来源: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512
核心提示:2021年2月26日,《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印发。该《办法》是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2021年2月26日,《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印发。该《办法》是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要求强化制度意识和法治思维,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截止目前,我省尚未制定具体的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办法,特别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粮食储备单位管理方式的调整,原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储备企业逐步调整划转到国资等部门管理。因此,亟需制定出台相应的承储单位选定管理办法,不断提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管好“齐鲁粮仓”,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一规定两守则”实践和粮食仓储管理发展的新情况,制定《办法》。

    三、起草过程

    按照局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要求,省局多次与国家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沟通联系,了解有关政策,征询意见建议。同时,到省司法厅进行沟通,以便准确把握办法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为办法制定打好基础。我省办法未采用行政许可方式,而实行现场核查选定方式。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及时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和省局有关处室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和省局有关处室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9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吸收意见7条。文稿修改后,及时征求各局领导意见,并发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修改完善。2月23日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门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鲁粮集团负责同志列席,进一步吸收意见等内容。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基本条件和选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计29条规定:

    第一章(第1-5条)总则部分指出了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依据、适用范围和选定原则。

    第二章(第6-24条)基本条件和选定程序部分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基本程序等有关内容。

    第三章(第25-27条)监督管理部分对承储行为的监督、承储单位发现问题的处理以及追责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第28-29条)附则部分主要是明确实施日期及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
 地区: 山东
 标签: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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