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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环〔2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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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3 14:32:50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909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渝环〔2021〕26
发布日期 2021-03-22 生效日期 2021-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快构建生态保护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管,不断完善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管,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立全市生态监测网络,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引领作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气候适应能力显著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更加巩固。
 
    二、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
 
    (一)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
 
    1.根据生态保护监管需求,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更新改造、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生态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带),逐步形成水陆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生态监测网络。(牵头单位:监测处、生态处,配合单位: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监测中心、环科院、大数据应用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2.探索开展水生态、土壤生态监测。(牵头单位:监测处,配合单位:水处、土壤处、监测中心、环科院、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二)加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
 
    3.完成2015—2020年全市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摸清全市生态状况现状、变化及趋势,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4.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开展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牵头单位:生态处、水处,配合单位: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
 
    5.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建立人类活动清单,及时发现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变化情况及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6.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及时发现自然保护地内人类活动变化情况及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相应的评估报告。(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7.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评价,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牵头单位:监测处,配合单位:监测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8.强化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估,提升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科学编制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牵头单位:总量处,配合单位:综合处、生态处、环交中心)
 
    9.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进行评估。(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三、切实加强生态保护重点领域监管
 
    (一)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10.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勘界定标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和监管指标体系,严格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准入。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本底调查,建立健全问题台账,及时发现、移交和督促整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环评处、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二)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
 
    11.推进全市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的监管,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出台重庆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性文件。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台账,及时发现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问题并扎实推进整改,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对污染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移送相关区县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法规处、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三)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12.推进“一区两群”重点区县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积累生物多样性观测数据。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区(县)域生物多样性调查,摸清区(县)域内生物多样性本底、分布和威胁因素,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建议。开展外来入侵物种调查,了解全市外来入侵物种分布情况,建立完善外来生物入侵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加强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与教育,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科普教育活动。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做好生物安全工作。(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宣教国合处、监测中心、环科院、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13.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特别突出的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或驻点督察。(牵头单位:督察办、督察一处、督察二处、督察三处、督察四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
 
    14.完善相关执法制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施,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注重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将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牵头单位:执法总队,配合单位:生态处、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15.完善重庆市自然生态大数据系统,整合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等内容,为生态保护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牵头单位:生态处、大数据应用中心,配合单位: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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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一)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体系。
 
    16.以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推动“五位一体”为重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以生态优势为依托、探索转化路径模式,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强化在环境宜居、社会和谐、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城市示范作用,推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乡镇的细胞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建设。(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17.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开展中国生态文明奖、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宣教中心)
 
    (二)严格示范建设监督管理。
 
    18.严格示范建设准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申报、评估、核查、监督等全过程监管制度,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建设成效显著下降、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地区,已获得命名的给予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正在开展建设的给予暂缓申报处理,确保示范建设质量。积极争取通过资金支持、绩效考核等措施,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督察办、财务处、环科院、技术服务中心)
 
    (三)强化示范建设引领带动作用。
 
    19.系统总结典型案例,宣传推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经验,凝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路径,通过示范建设推动全市绿色发展。(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宣教国合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局内相关处室(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抓好抓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推动生态保护监管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定期调度。生态处定期调度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推进情况,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生态保护监管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各类督察、检查、考核范畴,强化结果运用。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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