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推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商流通〔2021〕6号)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推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商流通〔202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6 10:22:04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61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天津市2020年度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津分类办〔2020〕4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推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津商流通〔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03-25 生效日期 2021-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登记台账
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登记台账
3.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台账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天津市2020年度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津分类办〔2020〕4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推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立1个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形成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合理布局、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有序、回收方式方法优化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点位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要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点位。在摸清现有回收点位情况基础上,建立管理台账,同时根据覆盖范围及时规划选取补充回收点位,满足居民交售需求。
 
    (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目前,回收链条呈现前端小而散,后端大而整的特点。前端收购以个体和流动经营户为主体,有规模的大中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主要从事中后端。各区要依据《条例》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〇七年第8号),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规范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治理回收行业无照经营、治理回收过程污染环境等工作。
 
    (三)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节点,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下游利用企业相互衔接。各区要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分布情况,鼓励大型回收企业建设分拣中心,提高再生资源回收效率。
 
    (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衔接。一是要强化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细化工作举措。二是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方式,在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立1个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三是对再生资源回收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将回收情况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五)做好回收企业引进培育工作。要注重引进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进入本区开展回收业务,有条件的区可给予土地、资金上的支持。加强回收主体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固定与流动,定时与预约”相结合的回收模式,鼓励回收企业“互联网+回收”,推动线上预约与线下回收相结合的回收模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调研、精心谋划,利用《条例》颁布的有利契机,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请各区于4月10日前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登记台账、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登记台账加盖区政府公章报市商务局。
 
    (二)加强机制建设。各区要建立由商务、城市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各街道(乡镇)等单位组成的联席会商机制,推动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做好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衔接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要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协调本区各相关部门解决工作推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商务局将适时深入各区开展调研督导等工作,对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情况,将及时通报各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联系人:流通处 温学谦;联系电话:58665971
 
    电子信箱:wenxueqian@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天津 
 标签: 回收 体系 流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