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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鲁牧饲药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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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30 16:51:42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547
核心提示: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饲药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3-26 生效日期 2021-03-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市要充分认识当前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生猪生产恢复、增加猪肉供应的重要举措,严格推动落实各方属地、监管和各类从业者主体责任。省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地进行通报。
 
    二、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
 
    各市要对辖区内科研单位(含兽医实验室)、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等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细化实化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线索,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省局组织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重点区域和单位开展检查。
 
    三、加大宣传教育
 
    各市要迅速行动,于4月15日前将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的《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部《通知》附件1)发放、张贴到辖区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等,并开通举报电话、设立电子邮箱。省局设立受理非法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举报电话:0531-87198095(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
 
    请各市分别于6月25日、11月25日前将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统计表(部《通知》附件2)报省局。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   杨  旻
 
    联系电话:0531-87198752
 
    电子邮箱:shandongyaozheng@163.com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3月26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违法行为 农业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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