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对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作出规范。
一、制订背景
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我省后,其检疫标志完好且可追溯的,在省内分销时可以不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换证,减少经营障碍,进一步畅通畜禽产品市场流通。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五)《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管理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农医发〔2015〕18号)
(六)《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知》(粤府函〔2019〕196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畜禽产品在本省分销不用换证。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其外包装和检疫标志完好且满足可追溯条件的,在我省分销时,由畜禽产品批发经营者提供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或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批发经营者印章,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或以其他形式记录流通去向和分销数量、重量进行流通,可以不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销换证。对调出本省的畜禽产品,货主重新申报检疫的,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7条的要求,规范实施分销换证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疫和指定道口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入粤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指定道口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我省食用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职责做好分销不换证的畜禽产品的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畜禽屠宰企业应落实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四)有效期。《通知》自2021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创新举措
(一)进一步畅通畜禽产品流动。针对当前畜禽产品进入超市等流通环节时,部分地区要求分销换证(有些地方不用换证),导致畜禽产品运营流通不畅,给企业主体经营造成影响的情况,我省明确省内畜禽产品分销时可不进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换证,凭该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或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批发经营者印章进行流通。此举可减少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促进畜禽产品流通、激发企业活力。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畜禽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批发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畜禽产品批发经营者建立追溯制度和管理台账,接收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对其批发经营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检疫信息溯源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