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机关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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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郑农〔2021〕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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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3-01 | 生效日期 | 2021-03-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附件: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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