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31号)

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9 15:57:51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7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全链条防控工作,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从2021年4月19日起,对经我市口岸进口的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冰鲜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执行以下防控措施: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21〕31号
发布日期 2021-04-19 生效日期 2021-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全链条防控工作,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从2021年4月19日起,对经我市口岸进口的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冰鲜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执行以下防控措施:
 
  一、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商应在“深圳海关进口食品追溯系统”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货物及流向信息。
 
  二、从深圳各口岸提柜离港并在深圳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经集中监管仓或受委托的深圳海关相关部门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库证明或受委托的深圳海关相关部门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检疫结果处理报告单。
 
  三、从深圳各口岸提柜离港、需要在市内倒箱过车后运往市外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应在保惠、瑞源、深农冷链、裕泰、同乐、招商华南等指定场所进行倒箱过车,由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进行消毒,并对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直接接触人员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费用由经营单位承担。上述指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按照《指定倒箱过车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四、从深圳各口岸提柜离港直接运往市外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不得在市内违规停留、开箱、卸货或倒箱过车。
 
  五、属于广东省内其他城市进入深圳市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包括在深圳市开展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销售、配送的连锁经营单位经营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须查验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属于广东省外的,须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省外规范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核实批次号与相关证明材料相符,方可接收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在深圳市内储存、销售、加工。
 
  六、从深圳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的进口商应配合深圳海关监管,对运输工具及产品外包装全面落实预防性消毒工作。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未按要求在“深圳海关进口食品追溯系统”填报货物及流向相关信息,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无法查验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包含产品批次信息的消毒证明,违规停留、开箱、卸货或倒箱过车,进口冰鲜水产品不配合海关监管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保惠)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3号保惠冷链物流园,业务咨询:全先生,13424158445;彭先生,13510863010。
 
  深圳市瑞源冷链服务有限公司(瑞源)地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439号,业务咨询:邱先生,13502807295。
 
  深圳市深农冷链有限公司(深农冷链)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盐田港22米大道深圳市东港物流海关监管仓206,业务咨询:陈先生,13620983208。
 
  深圳市威鸣创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裕泰)地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438号裕泰威鸣仓,业务咨询:罗女士,18823788580。
 
  深圳市锋润锋投资有限公司(同乐)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新布路13号,业务咨询:陈先生,15816872878。
 
  招商局国际冷链(深圳)有限公司(招商华南)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港路3号华南冷库,业务咨询:陈先生,18018729079。
 
  特此通告。
 
  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4月16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