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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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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9 17:05:20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74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0)600号)等规定的要求,我委将组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请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推荐专家。现将专家推荐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4-14 生效日期 2021-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4-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0)600号)等规定的要求,我委将组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请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推荐专家。现将专家推荐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推荐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并重点考虑专家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二、推荐范围
 
  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相关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中,从事医学(消化内科、临床营养、急症医学、临床检验等)、农业、食品(食品安全、食品检验、食品毒理等)、营养、生物、环境等相关专业工作的专家。
 
  三、推荐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评估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或丰富工作经验,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信息;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者同等专业资历(副高级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勤奋敬业,能积极参加评估委员会活动,根据需要承担并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不在企业担任或兼任职务,且无其他相关利益冲突。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原则上每个行政部门(含所属单位)推荐4-5名专家,其他单位各推荐2-3名专家。
 
  (二)请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组织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材料盖章后以传真并电邮形式一式两份反馈市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经遴选并审核有关资格能力材料后,入选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予以公布。
 
  联系人:吴海波,联系电话:23117893;传真:83090071;电子邮箱:shspc@wsjkw.sh.gov.cn。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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