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 173 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措施,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人员的培训,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要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采取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办法》解读宣传,普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和维权的意识。要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省疾控中心要将《办法》作为必学、考核内容,结合《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详见附件1、2)的要求,高质量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诊断机构质量、技术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做好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和鉴定办事机构公告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并指导其按《办法》要求,及时做好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备案表及备案变更表见附件3、4)。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理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构相关信息;对市州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要指定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当地职业病诊断工作。
各市州卫健委要在5月10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鉴定工作程序。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见附件6)。
三、加强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和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疾控中心为全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工作。省疾控中心要按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制定全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评估标准,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职业病诊疗专业组专家为基础,组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库,开展质量控制评估工作;对评估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省疾控中心要依托“甘肃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与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向社会公布相关执法信息。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将贯彻落实《办法》与职业病监测工作相结合,通过质量控制评估检查、监督执法检查,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个案信息化报告水平。各地要做好同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鉴定后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健全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再教育和考核、退出机制,完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工作。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工作专业性、公益性、政策性强,责任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关心关爱职业病诊断医师与鉴定专家,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广大劳动者享受优质高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各项服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