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玻利维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玻利维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1 10:44:18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198
核心提示:近日,玻利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其境内的拉巴斯省1家禽场发生1起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发布日期 2021-04-20 生效日期 2021-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玻利维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相关法规: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玻利维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玻利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其境内的拉巴斯省1家禽场发生1起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玻利维亚拉巴斯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新城疫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4月1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