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使用规范化管理,结合《政府会计制度》有关库存物品和政府储备物资的相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了《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供应使用管理制度》,请各地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使用管理工作。《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使用管理制度 >的通知》(黑牧疾控〔2018〕15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19日
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供应、使用规范化管理,严格工作程序,统一工作标准,保证疫苗质量,实现疫苗调拨、接收、保管、发放和使用全程可追溯,确保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协调落实省级强制免疫疫苗采购资金,以及全省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负责疫苗采购、分配、调拨和采购资金结算工作,组织中标供应商做好采购合同履约工作,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估。
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辖区本年度疫苗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疫苗需求计划,监管做好辖区疫苗供应、保存和使用,协调落实疫苗配套资金,保障疫苗冷链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经费。
市(地)、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级疫苗的接收、保存、发放和免疫技术指导、免疫效果评价,配合做好疫苗供应储运使用监管,以及疫苗冷链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二、疫苗种类
疫苗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布鲁氏菌病3个种类。疫苗种类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免疫政策适时调整。
三、疫苗供应计划
各市县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疫苗需求计划,省级据此测算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每年1月25日和7月25日前各申报一次半年疫苗使用计划,省级据此制定全省疫苗调拨计划。
四、疫苗采购
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根据年度疫苗补助资金额度和市县年度疫苗需求计划,综合测算制定年度疫苗采购计划,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疫苗政府采购合同。
五、疫苗调拨
(一)疫苗调拨工作,采取春秋两季集中调拨与临时调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由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根据疫苗分配计划,向中标供应商下达“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通知单”(见附件1),注明所调拨的疫苗品种、疫苗数量、到货单位、到货地点、收货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三)中标供应商收到“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通知单”后,按要求将疫苗直接发运至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疫苗接收
(一)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疫苗后,要严格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查验疫苗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核对疫苗生产厂家、品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检查有无包装破损、疫苗颜色性状改变等情况。
(二)经验收合格的疫苗,及时登记入库,并出具全省统一样式的“政府采购疫苗验收单”(见附件2),在2日内以传真(或上传图片)形式上报省疫控中心,原件存档备查。
(三)经验收存在疫苗质量问题或因包装物破损造成疫苗损失的,应立即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由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协调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政府采购疫苗验收单”填报要求:
1.验收单填报内容要详细、齐全、准确,必须用电脑打印;
2.必须按疫苗品种分别打印验收单,即一个疫苗品种一张验收单;
3.疫苗数量必须以万毫升/万头份/万羽份为单位;
4.验收人、分管负责人、主要领导签字,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七、疫苗保管
(一)认真做好疫苗日常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保管制度(见附件3),建立“政府采购疫苗保管台账”(见附件4)。疫苗保管台账要求装订规范、信息齐全,数据准确。同时,须将“疫苗送货单”和“政府采购疫苗发放登记表”(见附件6)作为疫苗保管台账出入库数据的审计佐证。
(二)疫苗产品应严格按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保存。
(三)疫苗管理人员要每天检查疫苗冷库、冰箱、冰柜等设施的运行情况,并进行测温,填写相关记录(见附件5),确保疫苗保存条件达标。
八、疫苗发放
(一)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疫苗,防止疫苗过期失效,避免浪费。
(二)疫苗出库时,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疫苗出库登记制度,填写“政府采购疫苗发放登记表”(见附件6),详细记录疫苗出库时间、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并对疫苗去向负责。所有疫苗需经疫苗管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库。
(三)疫苗在发放、运输、接收过程中,要确保疫苗始终处于规定温度条件下,做到无缝对接,保证疫苗质量。
九、疫苗使用
(一)疫苗使用前,要认真检查,并详细记录疫苗品种、生产厂家、批号和有效期等信息,如疫苗发生包装破损、颜色性状改变等,不得使用。
(二)必须使用装冰袋的保温包,并依据使用量领取疫苗。疫苗在保温包内存放不能超过4小时。炎热季节,应及时更换冰袋。
(三)冻干苗使用时,若发现非真空状态,禁止使用。
(四)疫苗要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需要稀释的疫苗,原则上使用生产厂家配套专用稀释液,不带专用稀释液的疫苗应选用蒸馏水、无离子水或生理盐水稀释。所有疫苗不能使用金属容器进行稀释。
(五)已开瓶的疫苗,要在2小时内使用完毕,禁止使用超时疫苗。
(六)免疫接种前,要观察了解畜禽健康状况,疫苗接种后,要仔细观察动物反应,出现副反应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七)免疫接种时,防疫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避免交叉感染。免疫后应规范、准确填写“动物免疫记录簿”。
十、疫苗留样
对入库后的每批次疫苗,留样3瓶备查,保存期不应少于18个月,并填写“政府采购疫苗留样登记表”(见附件7)。
十一、疫苗销毁
严格实行疫苗废弃审批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和疫苗管理负责人签字,对破损、过期、失效的疫苗和使用后的疫苗空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疫苗时要有2人以上监督执行,填写“政府采购疫苗销毁记录表”(见附件8),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十二、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一)认真做好疫苗管理信息统计汇总工作。
1.填写“政府采购疫苗发放情况半年统计表”(见附件9)“政府采购疫苗全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和“政府采购疫苗全年接收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
2.相关表格务必做到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数量单位要严格遵守表格规定。
3.各类表格样式为市(行署)、县(市、区)、乡镇各级通用,由各地自行印制。
(二)严格规范疫苗档案管理工作。
1.严格实行疫苗管理和免疫档案存档备查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如有变动时,务必认真做好交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疫苗台账、各类统计表格等疫苗管理信息资料,要按年度分别存档备查。上述资料既要有纸质文本存档,又要有电子版文本同步存档。
3.附件9~11的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需另报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附件9的统计上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附件10、11的统计上报工作。
4.使用完的“动物免疫记录簿”,务必由乡镇兽医站统一收回存档。严禁将“动物免疫记录簿”在村防疫员处保存。
5.“疫苗保管账簿”、管理报表、“动物免疫记录簿”、疫苗采购供应合同等疫苗信息资料的存档年限暂定为5年。
十三、监督管理
(一)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减少疫苗的损失、浪费。对库存疫苗和贮存设施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疫苗保存不当或过期失效。
(二)建立完善疫苗接收供应使用制度,坚持常态化督导检查,按照封闭运行、逐级发放和健全手续的原则,加强疫苗供应发放管理,做到疫苗接收、发放数量准确,账目清晰,手续完备,信息可追溯。
(三)加强疫苗资金监管,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通知单
2.政府采购疫苗验收单
3.疫苗保管制度
4.疫苗保管账簿
5.冷藏(冻)设备运行及温度记录表
6.政府采购疫苗发放登记表
7.政府采购疫苗留样登记表
8.政府采购疫苗销毁记录表
9.政府采购疫苗发放情况半年统计表
10.政府采购疫苗全年发放情况统计表
11.政府采购疫苗全年接收发放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