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换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等4个子项目。
二、委托实施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工作,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当地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自2016年4月1日之日起,广东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向当地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