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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刀鲚管理的通知 (农办渔〔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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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9 09:15:17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83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要求和国务院禁捕退捕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养殖刀鲚生产管理,配合加强市场销售监管,使之成为长江“十年禁渔”起好步、管得住的标志性工作,现就加强养殖刀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4-28 生效日期 2021-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要求和国务院禁捕退捕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养殖刀鲚生产管理,配合加强市场销售监管,使之成为长江“十年禁渔”起好步、管得住的标志性工作,现就加强养殖刀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刀鲚养殖单位核查
 
  2021年5月起,我部组织各省对从事刀鲚养殖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人(以下简称“养殖单位”)进行核查,对刀鲚养殖单位生产条件实行查验,评估确认生产能力。核查工作包括对养殖单位的相关材料及证明进行查验,对养殖单位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养殖管理状况、实际生产能力等进行实地核实和评估。
 
  二、严格刀鲚养殖单位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刀鲚养殖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刀鲚养殖单位依法开展刀鲚养殖生产,做好苗种来源、投入品、出塘情况、检验检疫等生产记录和种类规格、产品包装、出塘日期等销售记录,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加强非法渔获物市场销售监管。
 
  三、加强刀鲚养殖产品标识
 
  开展刀鲚养殖产品标识工作,指导养殖单位按照核查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制作可追溯二维码标识。标识可查询产品名称、养殖单位名称、苗种来源、出塘日期等信息。
 
  我部成立刀鲚养殖单位核查与产品标识工作专家委员会,实施相关审核,委托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承担核查和标识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刀鲚养殖产品可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养殖单位和产品登记管理,实现相关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59192938,59192925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联系电话:010-65062080,85274842
 
  电子邮箱:djyzjdba@163.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6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销售 农业 标志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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