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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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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30 17:00:13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918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准入、质量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4-30 生效日期 2021-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准入、质量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理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申请。
 
  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需具备《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医疗卫生机构拟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填写附件1,提交《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信息,填写附件2。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变更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与副本的复印件;新增诊断项目的,提交与开展新增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清单。
 
  五、省卫生健康委以备案回执的形式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开展的诊断项目。
 
  六、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备案的医疗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七、诊断机构备案完成后,应于5日内到所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委报备,市卫生健康委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首次监督检查。
 
  联系人:车铭  孙明霞
 
  电话:0531-67873049   67876370
 
  邮箱:sdzyjk@shandong.cn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9号
 
  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
 
               2.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准入 职业病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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