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部分市县行政审批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琼环函〔2020〕27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融合工作方案》(琼环办〔2020〕16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审批,服务自贸港建设,现就重点园区新建项目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同步编制、一窗受理、同步审批
(一)同步编制。对于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同步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相关模块分别提交。
(二)一窗受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同时受理申请材料,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三)同步审批。审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要素应执行的相关标准及应遵守的各要素的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不一致的,由审批级别较高的审批部门统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明确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从严从实确定许可排放限值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统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相关内容,同时准确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衔接一致。
三、特殊情形管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发生变动办理情形
1.重大变动办理情形
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因建设过程发生重大变动的,产生实际排污前应该向有审批权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同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2.非重大变动办理情形
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因建设过程发生非重大变动导致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前主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按现行程序办理情形
对确有特殊原因不宜同步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可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手续。
(三)环评承诺备案制类办理情形
对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后,审批机关当即核发排污许可证,并自作出排污许可证核发后两个月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编制开展质量复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改革实施效果评估,待成熟后在全省推行。其他区域的项目,各市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我厅同意后,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窗受理、同步审批”办理流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窗受理、同步审批”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可同步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通过“同时编制、一次申请”实现“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一、申请和受理
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 hnwt/home)在线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同步递交两项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和审批
审批部门在正式受理后,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技术评估,符合要求的作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三、发证
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放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