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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安办〔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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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3 10:26:23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57
核心提示:按照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黑诚信办发〔2021〕1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安发〔2016〕9号)自即日起废止。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安办〔2021〕21号
发布日期 2021-04-06 生效日期 2021-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附件:
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pdf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pdf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1).pdf 
各市(地)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按照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黑诚信办发〔2021〕1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安发〔2016〕9号)自即日起废止。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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