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职健发〔2021〕2号)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职健发〔202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8 10:28:16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53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晋卫办职健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5-18 生效日期 2021-05-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监督检查中心,省职业病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大力开展宣传培训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从方便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控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措施,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专家,深入开展《办法》解读释义工作,普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意识,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要动员有关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管理,规范执业服务行为
 
    (一)根据《办法》规定,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办事机构相关信息。各市卫生健康委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规划,确保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少于1家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2家)承担本辖区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二)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山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附件1),并按照《山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资料填写说明》(附件2),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相关备案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后继续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或变更诊断类别的应当及时申请备案。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职业病诊断机构持续加强自身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的政策、法律及技能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诊断项目范围,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三、提质增效,推动监管服务融合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与职业病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程序,不断总结提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对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及未经备案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超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山西省职业病医院作为全省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要依据《全国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附件3)组织开展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评估工作。要把质量控制评估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结合起来,将《办法》作为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掌握的培训内容,使其准确把握《办法》各项规定的核心要义,深刻理解《办法》修订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旨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牵头建立职业病诊断全过程信息化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职业病诊断的质量控制能力与水平。
 
    (四)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公益性、政策性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责任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关心关爱职业病诊断医师,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广大劳动者享受优质高效的职业病诊断服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4日
 
       附件.zip
 
 
 
 
 地区: 山西 
 标签: 职业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