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8 16:21:42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01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力防范化解农业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办〔2021〕26号)要求,现就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5-18 生效日期 2021-05-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力防范化解农业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办〔2021〕26号)要求,现就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以实现“一整治一减少三提升”,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强化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全省农业行业安全实现“一整治一减少三提升”。
 
  (一)全面整治重大隐患。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农业行业重点单位(组织)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源要认真研究,建立台账,开展自查自纠。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安全检查时要将重大风险源作为必查项,通过下级和单位(组织)主动查、上级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隐患。
 
  (二)大幅减少“三违”行为。深刻认识“三违”是威胁健康和生命的最大杀手,坚决打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全面提升农业行业单位(组织)全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水平。持续深化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采取“行业共性+企业个性”模式,加快推动农业行业领域清单制管理工作提档升级,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以清单形式具体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线监管人员和班组、岗位人员身上,确保安全生产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不留监管死角和盲区。督促农业行业相关单位(组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隐患查治理工作清单精准落实到位。
 
  (四)全面提升“双控机制”。全面辨识管控风险,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清单,聚焦重大风险查隐患,用“安全检查+专项执法”手段推动全省农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落地落实,解决风险辨识不清不明,管控措施不严不到位问题。
 
  (五)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专项行动,使农业行业相关单位(组织)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一次安全法制教育,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明显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效执行。
 
  三、对象范围
 
  主要围绕农业机械、渔业、农村沼气、畜禽屠宰、农(兽)药、饲料、农业园区、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农业在建工程项目等农业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全省农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检查主要事项清单》(附件1)及省安办发布的《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川安办[2021]26号文件附件8)有关内容,自行确定各行业领域检查重点,并将检查重点事项以清单制形式印发至生产责任主体单位(组织),督促其对标进行全面、深入自查自改,严查“三违”顽疾。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主体主动排查+专项检查执法”方式,分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5月底)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安办统筹安排下,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要求和标准分领域建立农业行业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单位(组织)名录库(见附件2、3),并迅速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单位(组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各农业行业重点单位(组织)要在2021年5月30日前将自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属地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各地要严格督促相关单位(组织)按期整改到位。
 
  (二)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6月至11月)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制定的重点检查单位(组织)名录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合理安排专项检查时间,将专项行动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在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坚持做好所管行业领域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专项行动结束后重点单位(组织)检查整治全覆盖,日常检查有成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责任,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每月检查列入名录库的农业行业重点单位(组织)不少于3家。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导,农业农村厅针对七一、汛期、国庆等重点时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督导。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1年12月)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行动检查情况,形成工作专报,提炼经验做法,不断改进提高。健全完善农业行业相关单位(组织)安全管理档案,促进安全管理水平提档升级,形成闭环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挥调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专项行动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1名专职联络员,汇总上报本地工作情况。农业农村厅将定期对各市(州)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全省通报、约谈。
 
  (二)明确工作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内部要加强各业务处、科、股(室)与执法队伍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有序有力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真正做到“铁心布置、铁面检查、铁腕执法、以铁的作风抓好落实”,通过专项行动坚决消除本地区本行业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三)加大惩处力度,强化行刑衔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案件通报、移送、跟踪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联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有关设施、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现场处理和行政强制措施、未经许可非法组织生产作业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铲除安全生产顽疾,提升监管执法权威和效能。
 
  (四)创新检查模式,提升检查效能。推行单位(组织)主体先行对标检查内容自查自改再进行安全检查的模式,给相关单位(组织)充足的自查自改时间,单位(组织)可邀请相关专家协助自查自改。农业农村部门安全检查时,可邀请该地区涉及部门的安全管理骨干进行观摩。检查前,对单位(组织)进行安全管理能力测评;检查时,单位(组织)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务必在现场全程参与;检查完毕,组织该地区相关行业所有重点单位(组织)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检查反馈会,通过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制警示教育,提升单位(组织)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提升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执法震慑。各地要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营造强大声势。集中开展新闻采访专题活动,重点报道专项进展情况,曝光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放大查处效果,形成威慑,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工作目的。
 
  (六)突出考核导向,强化激励约束。农业农村厅将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21年度对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范围。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对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
 
  各市(州)于5月18日前将各行业领域检查单位(组织)名录库汇总后报送农业农村厅安办;6月起,每月22日前上报《全省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创安2021”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附件4);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宋雪,电话:028-85505876
 
  邮箱:nynctab@163.com
 
     附件:1.全省农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检查主要事项清单
 
  2.全省农业行业重点检查单位(组织)名录库(模版)
 
  3.全省农业行业一般检查单位(组织)名录库(模版)
 
  4.全省农业行业“创安2021”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14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风险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