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科学认识婴幼儿配方食品

科学认识婴幼儿配方食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9 14:13:47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浏览次数:2296
核心提示:科学认识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以牛奶、羊奶等乳及乳蛋白制品、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营养素,经过科学配方设计和生产加工制成的,适合婴幼儿食用的一种配方食品。因目前我国市场均为粉状产品,因此老百姓常称为婴幼儿配方粉。
     1、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食物。
 
    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食物,这是毋庸置疑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只是妈妈因为身体等各种原因不能纯母乳喂养时的无奈选择。
 
    虽然婴儿配方食品是根据母乳成分,经过科学配方和加工,对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等营养素的量和比例进行了调整,但是,配方食品却永远无法模拟母乳中一整套完美独特的营养和生物活性成分体系。比如母乳中的特异性免疫物质以及其他人类未知的有益成分和物质。这些都是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没有的。总之,婴幼儿配方食品永远是母乳的模仿者和追赶者,但永远无法超越。
 
    母乳除了能给宝宝带来最佳的营养支持,母乳喂养还能锻炼宝宝的吮吸能力、给宝宝带来最大的安全感、有利于婴儿心理行为和情感发展,同时还能帮助妈妈避免产后的体重滞留,降低之后乳腺癌、卵巢癌和2型糖尿病的风险。
 
    2、什么是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以牛奶、羊奶等乳及乳蛋白制品、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营养素,经过科学配方设计和生产加工制成的,适合婴幼儿食用的一种配方食品。因目前我国市场均为粉状产品,因此老百姓常称为婴幼儿配方粉。
 
    当乳母因各种原因无法母乳喂养时,婴幼儿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相较于牛羊乳等更适合宝宝营养需求的产品来实施喂养。
 
    3、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哪些类别?
 
    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宝宝的月龄和身体状况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产品是适合身体状况良好的宝宝,根据不同年龄段宝宝的营养需求,进一步分成了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一段、二段和三段配方食品,其所执行的标准分别是GB 10765-2021《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幼儿配方食品》。
 
    另外一大类配方食品则适用于在特殊医学状况下,比如患有某种代谢疾病,或者生理上有特殊营养需要等的宝宝,这类配方食品又被称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其所执行的标准是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4、一段、二段和三段配方食品有什么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适用月龄和营养素含量多少不同。1段配方食品主要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2段和3段配方食品则分别适用于6-12和12-36月龄的宝宝。大家都知道,不同阶段的婴幼儿所需要的能量和营养素是不同的。大部分0-6月龄的婴儿,还没有添加辅食,因此一段配方食品中的营养素更接近母乳,需要能满足宝宝全部的营养需求。6月龄之后,宝宝对于营养素的需求逐渐增加,也开始逐渐添加辅食,配方食品不再是其唯一的营养来源,因此二段和三段配方食品中的营养素含量也进行了调整。
 
    总之,1段、2段和3段配方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有所不同,以满足不同月龄婴幼儿的能量和营养素需要。
 
    5、婴幼儿配方食品里都有什么营养成分?
 
    母乳是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黄金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一直在模拟母乳的营养成分。尽管婴幼儿配方食品永远无法与母乳媲美,但是经过科学配方生产的婴幼儿食品,含有婴儿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营养成分,包括宏量营养素和微量营养素素。其中:宏量营养素又分为碳水化合物、脂肪和蛋白质;微量营养素分为维生素类(脂溶性维生素A、D、E、K,水溶性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胆碱)、矿物质类(钙、铁、锌、钾、镁、钠、磷、氯、铜、碘、硒、锰)。
 
    6、除了常规的营养素外,婴幼儿配方食品中还添加了哪些对婴幼儿健康有益的物质?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除了常规的宏量营养素和微量营养素,还允许添加一些对因幼儿健康具有一定作用的物质,比如酪蛋白磷酸肽、左旋肉碱、肌醇和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OPO)等,这些物质非婴幼儿生长发育所必须,但对婴幼儿健康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OPO是从母乳中发现的一种脂肪,这种脂肪具有软化婴儿大便,能够缓解婴儿便秘,提升宝宝的肠道舒适度功能,具有促进钙及脂肪酸吸收的作用。因此,允许OPO添加到婴幼儿配方食品中。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