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省局印发了《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江苏省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两个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提升粮食流通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对相关内容作如下说明,供参考。
一、《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共22条,是在原《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苏粮检〔2016〕5号)基础上的完善和升级,规范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程序方法,强化了结果应用,依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重在提升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的精准性,有助于培育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一是修改文件名称。将原《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修改为《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实现与评价范围的对应。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三是明确各级职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制定发布信用评价细则、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设区市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积极参与申报,按时完成年度评价工作;开展评价结果综合应用。
四是明确申报要求。粮食企业按要求参加申报,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申报。粮食经营者参加守法诚信评价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和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自评表)。。
五是调整评价等级。将原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的A、B、C、D四级,调整为 A(A、AA、AAA)和B、C、D四级,明确AAA、AA级为A级的晋升,实现与其他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衔接。
粮食经营者初评等级最高为A级, A、AA级粮食经营者在获得称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升级为AA、AAA级。
六是调整审定权限。明确A(AAA、AA)、B、C级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D级仍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粮食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不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向所在地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县(市、区)初评办法组织实施。
七是增加了直接确定D级等级。在第十条中规定,粮食经营者在评价年度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其守法诚信等级应直接确定为D级。
八是强化信用等级管理。在第十条中规定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A(AAA、AA)级守法诚信等级证书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制,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统一的证书颁发仪式。在第十一条中规定,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粮食经营者发生失信或违法行为的,由守法诚信等级初始确定机关取消其等级,同时收回守法诚信等级证书,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九是调整评价方法。明确设置系统自动评价模块,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对粮食经营者全年监督检查结果自动累计分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其初定等级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守法诚信等级。
十是调整评价指标和分值。按照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设置了评价指标,加重了对涉及损害国家、卖粮者利益,危害粮食质量安全,以及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的扣分比值。
需要说明的是,粮油储存事故按新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储存事故划分标准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确定。
二、《江苏省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
新出台的《江苏省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共21条,规定了失信行为认定条件和具体惩戒措施,突出了对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使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对严重失信者“利剑高悬”,有助于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健康的粮食流通环境。
一是关于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省、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惩戒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二是关于严重失信行为。列举了粮食企业7种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这7种行为:
(一)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在开展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过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运营异常、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被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列入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
(六)经有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管理机构认定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七)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是关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规定了失信信息的核查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及依据。明确了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确定了粮食经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3年有效期限,以及失信行为有异议申请程序。
四是关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粮食经营企业,明确了7项惩戒措施:
(一)向全社会或相关部门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但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取消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委托、取消放心粮油或苏米品牌企业称号以及调整政策性粮食库存;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反馈限制政策性项目和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申请的意见;
(三)建议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
(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五)撤销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相关评比资格;
(六)支持行业协会等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开展行业惩戒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并规定将相关信息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是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在第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守信激励机制,在粮食流通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程序简化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六是关于失信教育与信用修复。明确了初次失信的粮食经营企业,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减轻或者不予惩戒。同时,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情形和程序。
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严重失信企业,既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实施惩戒,也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信用修复条件,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信用修复。对失信行为轻微的经营者,要以诫勉谈话和教育为主,积极为粮食经营者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七是关于监督与保障。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粮食经营企业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强调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惩戒考核机制,加强指导和督查。
八是关于附则。明确了该办法适用对象为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两个办法》的出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修订的粮食政策法规和信用建设要求为依据,秉持依法依规、精准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粮食流通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是推进粮食行业信用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具体抓手。将为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市场环境,维护我省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