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 助力连锁企业规模化发展

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 助力连锁企业规模化发展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4 14:27:2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1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

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本市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

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直营连锁门店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工作,组织对连锁企业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申请进行评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工作。

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

●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

●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本企业总部已通过评审的《评审公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

申请时,应当由总部作出承诺,新店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与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

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申请时,应当由总部作出承诺,新店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与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

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连锁企业直营连锁门店因不遵守信用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3年内该连锁企业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不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