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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藏政办函〔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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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7 09:10:57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5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称《通知》)。2021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转办召开了全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动员培训会。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藏政办函〔2021〕39号
发布日期 2021-07-06 生效日期 2021-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称《通知》)。2021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转办召开了全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动员培训会。《通知》和培训会均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自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落实《通知》精神、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事项清单逐项认领。各部门要对照自身职责,逐项认领523项事项中涉及到的本部门事项,依照国家确定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改革方式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参照中央层面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上报认领清单,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落实落地(中央层面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区职转办提供电子版)。

二是参照523项事项清单梳理我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要求,一要逐项梳理我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报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二要逐项梳理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报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审查。上述两个清单(格式参照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经司法厅和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审查后,由区职转办汇总,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三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证照分离”全覆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落实,安排业务骨干,集中时间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事项认领清单、事项梳理清单(含电子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务必于6月28日前报区职转办(业务组)。为保证此项工作连续性,各部门要固定工作联系人员,并于6月24日前将联系人及电话报区职转办(业务组)。

联系人:市场监管局红英13908983981

区职转办秋龙13908937693

司法厅张菊英18689084713

政府办公厅饶文斌1528901531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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