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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健康领域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法规函〔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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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1 14:39:07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57
核心提示:“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综合性改革。各地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逐项研究具体改革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卫生健康领域28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发布单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卫办法规函〔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07-21 生效日期 2021-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21〕4号),进一步做好卫生健康领域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综合性改革。各地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逐项研究具体改革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卫生健康领域28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涉企经营许可清单管理机制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卫生健康系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卫生健康系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并严格落实《卫生健康系统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附件3),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市正定县、唐山市曹妃甸区、廊坊市广阳区一并执行。各地要逐项认领和严格落实清单中的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得受理相关事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的名义变相审批。同时,要同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责清单及服务指南,不得继续实施审批,但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备案制度,公布备案所需材料,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三)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定统一告知承诺的示范文本,同时向社会公开;市县执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立的统一标准。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同时,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对违反承诺后果严重确需撤销许可证件的,监管部门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指南、审查要点,压减审批时限,可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持续优化审批流程。要依托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门、一网、一次”服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作用,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同时,要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的归集运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制定监管规则、夯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依法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处置反馈,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着力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切实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附件

1.卫生健康系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卫生健康系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卫生健康系统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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