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3 13:49:55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21
核心提示: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将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三小”行业的登记事项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采集“三小”行业“多证合一”所需的相关数据信息,注册登记后同步推送至“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核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市场主体经登记注册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现“准入即准营”。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23 生效日期 2021-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市监注〔2020〕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推进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多证合一”工作,在宁波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将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三小”行业的登记事项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采集“三小”行业“多证合一”所需的相关数据信息,注册登记后同步推送至“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核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市场主体经登记注册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现“准入即准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理路径。对新设、变更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三小”行业经营范围的,通过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http://wsdj.zjamr.zj.gov.cn/)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无需再另外办理其他手续。

(二)规范经营范围登记。指导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选择对应的“食品小作坊(三小行业)”、“小食杂店(三小行业)”、“小餐饮店(三小行业)”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完成“三小”行业“多证合一”相关数据采集填报(附件1),与登记信息一并提交。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分别标注“食品小作坊(三小行业)、小食杂店(三小行业)、小餐饮店(三小行业)”。

(三)强化信息有效衔接。登记机关应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共享,推进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三小”行业登记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强化“三小”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三小”行业“多证合一”是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创业创新的发展需要。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改革任务。注册登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方案,加强业务的沟通与协同,积极推进工作。省局将“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地应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科学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应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熟悉掌握系统操作,提高窗口服务效率。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渠道,做好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确保“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各地在推进“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省局食品生产处鲁捷  0571-89761555

省局食品流通处蔡志良 0571-89761519

省局餐饮处黄暄桐   0571-89761539

省局注册处刘杰鹏    0571-89766035

中研公司技术支持  0571-88933401/88933355

附件:   1:“三小”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共享信息采集表.doc

   2:“三小”行业“多证合一”操作指南.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