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7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安全的建议 (农办议〔2021〕253)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7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安全的建议 (农办议〔2021〕253)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2 10:17:5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359
核心提示:您提出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农办、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1〕253
发布日期 2021-07-30 生效日期 2021-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王作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农办、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挥体制机制改革的保障制度优势,为防止耕地“非粮化”提供顶层设计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和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压实责任,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一是强化政策扶持。实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适当提高玉米补贴标准,引导农民统筹玉米大豆生产。完善稻谷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机制,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直补到户,稳定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二是强化责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连续2年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了粮食生产目标,并将播种面积作为约束性指标,压实地方责任。同时,明确种植结构调整不再减少粮食面积,引导农民合理安排作物种类。三是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2017年以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指导各地完成9亿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明确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种粮政策支持,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种粮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一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加大建设投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占全国耕地面积近40%。二是完善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制度,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明确规定农田建设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依法、依规、依标开展建设,严格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长久发挥效益。三是培育种粮新型经营主体。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大力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示范带动小农户发展。四是健全产业链节粮增效。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粮食作物机械化收获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推动生产环节节粮减损。印发《关于加强粮食加工减损工作的通知》,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储藏、加工设施装备,大力推进粮食加工减损增效。五是打造优质粮油品牌。农业农村部依托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内知名农业展会,举办“稻花香里说丰年”市县长推介、“乡人乡味”农民推介等一系列高端品牌活动,发布了“中国十大大米区域公共品牌”“中国十大好吃米饭”,宣传推介了“五常大米”“延津小麦”“九三粮油”等知名粮油品牌,提升粮油品牌影响力。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完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持续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2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粮食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4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252)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69) 其他法规 (52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1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