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5号)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4 04:18:07  来源:自然资源部  浏览次数:3923
核心提示:矿泉水和地下热水均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矿泉水、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在依法办理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为了避免重复管理、重复收费,对于依法取得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采矿许可证的,不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发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文号 国法办函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地质矿产部:

你部1997年12月24日《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地发[1997]28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我局曾就矿泉水、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分别函复过福建省、河北省、辽宁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你部请示的问题属于同类性质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矿泉水和地下热水均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矿泉水、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在依法办理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为了避免重复管理、重复收费,对于依法取得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采矿许可证的,不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2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56) 其他法规 (523)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