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黑发〔2017〕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保护老字号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建立“龙江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促进老字号在保护传承中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龙江老字号”(Longjia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黑龙江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认定“龙江老字号”,开展相关推广、促进和保护工作。各市(地)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龙江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龙江老字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对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龙江老字号”认定。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
(二)品牌创立须达到30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龙江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国内资本(含港澳台)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所在市(地)商务局的推荐申报文件;
(二)龙江老字号申报表;
(三)企业综合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目前规模、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2、企业品牌(商号、字号)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介绍(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示以及可以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3、企业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企业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和服务介绍;
6、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
7、企业文化内涵和获得的社会荣誉介绍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商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省商务厅发布开展“龙江老字号”认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二)企业申请:符合“龙江老字号”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地)商务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预审:各市(地)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并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预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商务厅。
(四)初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商务局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考证与确认,必要时可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初审意见。
(五)认定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各市(地)商务局推荐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的“龙江老字号”名录,形成评审意见提交省商务厅党组会审核,形成拟认定结果。
(六)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在厅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龙江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对拟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做出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立卷归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省商务厅负责整理,建立“龙江老字号”名录及档案,立卷归档备查。
(九)核发牌匾证书:对通过认定的“龙江老字号”企业,由省商务厅颁发牌匾和证书。
(十)“龙江老字号”评审与认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参与“龙江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龙江老字号”持有人的权利
(一)经认定的“龙江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龙江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二)“龙江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龙江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龙江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
(一)“龙江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市(地)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龙江老字号”企业所提交的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须由市(地)商务局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三)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第四章 保护与促进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商务厅是“龙江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认定企业“龙江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统一制作和颁发“龙江老字号”牌匾。“龙江老字号”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由省商务厅制定公布。各市(地)商务局对所辖区域内“龙江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龙江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龙江老字号”标识。
“龙江老字号”企业在使用“龙江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布“龙江老字号”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龙江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依法打击侵犯“龙江老字号”名称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龙江老字号”形象及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城市商圈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龙江老字号”品牌,展示“龙江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龙江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服务。与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龙江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保护“龙江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龙江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龙江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灭失;
(七)其他重大变更。
市(地)商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照“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市(地)商务局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收到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进行省级备案。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龙江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市(地)商务局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整改效果的,市(地)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龙江老字号”名录和收回“龙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变相买卖或转让“龙江老字号”品牌、标识的;
(四)连续两年未向当地商务局上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
(五)已经不符合“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龙江老字号”名录和收回“龙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并进行社会公示。
被移出“龙江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龙江老字号”认定。“中华老字号”被商务部撤销的,自动失去“龙江老字号”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