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商务部于2006年印发《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老字号振兴工程。我省于2007年下发《关于开展“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黑商改发[2007]第8号,开始开展“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
我省按照[2007]第8号文件精神,成立了“黑龙江省振兴老字号发展委员会”,负责开展老字号保护和认定工作,目前黑龙江省振兴老字号发展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都已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当前开展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工作需要;同时2007年制定的“龙江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中关于老字号认定方式、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内容中同样存在不适用于现阶段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需要,且在老字号动态管理方面没有退出机制内容,造成有一些已经破产或灭失的老字号企业,仍在现有老字号企业名录中,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鉴于以上原因,我们修订了《“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二、制订依据
按照《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黑发[2017]28号)文件精神,参考其他省份的经验做法,依据商务部制定的《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三、“龙江老字号”认定对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龙江老字号”认定。
四、“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
(二)品牌创立须达到30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龙江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国内资本(含港澳台)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省商务厅发布开展“龙江老字号”认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二)企业申请:符合“龙江老字号”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地)商务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预审:各市(地)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并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预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商务厅。
(四)初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商务局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考证与确认,必要时可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初审意见。
(五)认定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各市(地)商务局推荐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的“龙江老字号”名录,形成评审意见提交省商务厅党组会审核,形成拟认定结果。
(六)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在厅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龙江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对拟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做出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立卷归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省商务厅负责整理,建立“龙江老字号”名录及档案,立卷归档备查。
(九)核发牌匾证书:对通过认定的“龙江老字号”企业,由省商务厅颁发牌匾和证书。
(十)“龙江老字号”评审与认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参与“龙江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申报材料
(一)企业所在市(地)商务局的推荐申报文件;
(二)龙江老字号申报表;
(三)企业综合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目前规模、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2、企业品牌(商号、字号)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介绍(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示以及可以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3、企业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企业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和服务介绍;
6、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
7、企业文化内涵和获得的社会荣誉介绍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商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链接:黑龙江省商务厅发布“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黑商规〔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