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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甬农电〔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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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0 10:29:34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796
核心提示:近期,国内出现多点散发新冠肺炎疫情,宁波也出现个别确诊病例,发展趋势具有不确定性,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强调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大蔬菜农药、禽蛋和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力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稳产保供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保安全,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发布单位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甬农电〔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08-17 生效日期 2021-08-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近期,国内出现多点散发新冠肺炎疫情,宁波也出现个别确诊病例,发展趋势具有不确定性,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强调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大蔬菜农药、禽蛋和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力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稳产保供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保安全,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根据农业农村部监管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质管函〔2021〕191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盯农兽药残留超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采取精准治理模式,对15个问题突出的重点品种,逐一拿出切实管用的治理清单。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使用行为,杜绝使用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防止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督促生产者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既要避免因追求生产速度和产量而盲目用药,又要防止因销售难而违规用药。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抓实抓细,决不能在关键时期给疫情防控大局添乱。

二、坚持做好巡查检查。各地要按照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大检查大整治大宣传方案》要求,集中开展问题排查、整治。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工作,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落实好各项既有工作任务。没有确诊病例的乡镇,要积极开展巡查检查,加强安全用药指导。个别有确诊病例的乡镇,要通过网上平台、电话等方式“点对点”指导农户安全用药。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地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灵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分品种、分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风险监测不断档。监测时效上要做到快抽、快检、快报。乡镇监管站要组织开展快检筛查,对外开放快速检测室,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流向餐桌。

四、用好达标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既减少人员接触又压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要大力推行达标合格证制度,指导生产者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承诺,鼓励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随车附带达标合格证上市。同时加大对未试行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的监督巡查、监督抽查力度,督促其按要求实施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达标合格证制度主体覆盖率。

五、补齐全程监管漏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属于“三前”(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环节的农产品收贮运、暂养池、运输车辆等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重点盯防,聚焦“三剂”(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及非法添加风险,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坚决杜绝行业“潜规则”。对于“三后”等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职责的环节,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和工作衔接,及时通报信息线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联合联动开展查处,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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