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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度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发改法规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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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3 09:28:48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315
核心提示: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对截止2021年6月30日前,以我委(含原省物价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委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发改法规规〔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8-10 生效日期 2021-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9-0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规划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要求,我们对截止2021年6月30日前,以我委(含原省物价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委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结合实际做好工作衔接。

一、对列入保留类的92件规范性文件,在相应有效期内继续适用。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注明的有效期,未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执行5年有效期,试行、暂行类的执行2年有效期。

二、对列入保留延长类的20件规范性文件,在相应延长有效期内继续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延长期限,我委按照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予以分别明确,详见附件。

三、对列入打包修改类的1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有效期5年。在该有效期内,适用修改后的文件。

四、对列入限期修改的56件规范性文件,在修改期内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2021年12月31日)未修改的自动失效。完成修改的,重新适用新修改的文件。

五、对列入废止类的1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类的30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不再执行。其中有明确有效期的,自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六、我委未列入本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相关行政管理依据。

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另行公布。

八、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局)转同级行政审批局,请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转公共服务局,并转发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局。各地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执行落实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已废止、失效类规范性文件仍在执行情况。

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类)

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延长类)

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打包修改类)

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限期修改类)

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类)

6.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冀发改法规规〔2021〕2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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