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5 14:39:53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29
核心提示:关于罚款数额的裁量基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的处罚裁量标准,分别按照30%以下、30%以上至70%以下、70%以上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以上” “以下” “以内” “不超过”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规则、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省政府对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明确具体要求。为适应黑龙江省省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形势需要,统一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出台关于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2021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2018年令第10号)、省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调整工作方案》(黑市监办发〔2020〕10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黑市监办发〔2020〕18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以及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实际,制定《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1、《裁量基准》按照《适用规则》的规定,对88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474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行政处罚标准。

2、《裁量基准》采用表格形式编制,由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基准等5部分组成。

“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的名称,一般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内容对违法行为进行概括表述,对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条、款、项且无法概括表述的,采用“违反《××》第××条(款、项)所列行为规定”的方式表述。如:“对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适用情形”是指依据《指导意见》、参照各省、市做法,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情形,对裁量阶次进行划分。

“裁量基准”是指对应“从轻”“一般”“从重”裁量阶次,明确的具体处罚标准。

3、裁量基准的确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 号)和《适用规则》,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确定全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其中,关于罚款数额的裁量基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的处罚裁量标准,分别按照30%以下、30%以上至70%以下、70%以上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

“以上” “以下” “以内” “不超过”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