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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皖环函〔2019〕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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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8 10:01:38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02
核心提示: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发布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皖环函〔2019〕662号
发布日期 2021-01-28 生效日期 2021-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11-30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函〔2024〕860 号)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为加强“信用安徽”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依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对《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修订完善。

一、评价范围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系统的;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四)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二、评价原则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分级、强制、自愿”的原则。

分级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系统的、上一年度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其它符合《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评价范围的企业。

强制评价: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应当参加评价。

自愿评价:鼓励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三、评价周期及时限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企业发生的环境行为;

(二)企业应将评价期间自身发生的环境行为录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信用等级反映的是上一年度至本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前企业真实信用状况。

四、评价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类21项(见附件1),以及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见附件2)。

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其它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为基准,同时参考下列信息:

(一)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二)由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信息。

(三)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评价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95分—100分)、环保良好企业(80分—95分以下)、环保警示企业(60分—80分以下)及环保不良企业(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六、评价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进行操作,被评价企业通过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报信息进行初核,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复核。

七、评价程序

(一)印发计划。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发评价计划,同时将计划内参评企业名单导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自愿参评企业的申请、批复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

(二)自查自报。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参评企业,企业应当将上一年度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类21项评价指标的实际情况录入评价系统。

(三)结果初核。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上报的环境信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组织对企业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

(四)结果复核。省生态环境厅收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结果后,通过评价系统对信息进行复核,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确定初评结果。

(五)结果公示。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门户网站将初评结果公示15天。公示期间,参评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异议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六)确定结果。评价结果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信息发布。省生态环境厅在评价结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信用安徽”和省级媒体等方式发布。

八、动态调整

(一)评价期间,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一票否决”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并按时整改的,按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类型扣分。

(二)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环境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或者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将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环保不良等级。

(三)评价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经验收合格后,同时,无其他环境问题,可依据相关规定调整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九、评价结果运用

(一)凡是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和良好企业的,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它补助资金、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评先创优时,予以积极支持。

(二)凡是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加大执法监察频次,责令企业每季度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在企业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三)凡是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加大执法监察频次;责令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整改计划,按月报送整改进度,在企业未完成整改前,按有关规定落实约束性措施;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招标采购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部门通报,实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它奖惩措施。

十、评价要求

(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参评企业应当主动申报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信息。逾期未申报的,或者经催报,拒不申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掌握的信息进行直接评价,且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公布结果时,注明“拒绝参评”字样。

(三)企业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以下达处罚决定书为准,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指标中扣减相应的分数(见附件3)。

(四)各地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把好初核关,凡是因把关不严,或者逾期未报初核结果,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2.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

3.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标准
附件: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doc

 地区: 安徽 
 标签: 评价 风险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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