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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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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6 17:21:34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250
核心提示: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表决通过《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升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8-26 生效日期 2021-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所属单位: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表决通过《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升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升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迫切需要加快从政策管理到法治管理的转变,实现粮食储备管理走向法治化。《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中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是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强化粮食储备管理,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有效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要深刻领会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效维护粮食储备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坚决扛稳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落实《条例》有关要求

《条例》适应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新形势,针对我市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弱项,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全面规定了政策性粮食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的禁止性行为;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加快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条例》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粮食储备管理,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加快形成政府依法公正监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公众积极有效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制定完善《条例》实施配套制度规范

法律法规的原则性、概括性、授权性规范,要通过法律实施性规范来实现。《条例》中需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细化标准、落实责任的规范内容,要加快制定完善实施《条例》的配套性制度规范。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制度规范,切实提高《条例》的执行效率,如修订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质量管控办法》《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同时,对涉及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内容应及时修订或废止,确保《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四、积极开展《条例》培训学习和普法宣传

为切实发挥《条例》在完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规范粮食储备承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要高度重视,提高粮食储备系统人员对出台《条例》的认识,把重大意义讲清楚,把主要内容讲透彻,特别是把《条例》赋予的监管职权、职责和责任讲明白,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二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和普法宣传,制定宣传方案,结合“世界粮食日及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做好全社会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和关注度,引导粮食行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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