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 ≠ 非法添加物
近年来,从“三聚氰胺”到“苏丹红”;从“瘦肉精”到“吊白块”……时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大多消费者并不知道这些有害物质并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而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非法添加物质。食品添加剂只要在规定范围和规定限量内使用就是安全的。此外,市面上出现了一些“本产品不含任何添加剂”“零添加产品”等虚假、夸张的广告宣传,也让消费者误认为“无添加”的才是“安全的”。但事实上,真正不含添加剂的食品反而容易发生变色、变味甚至腐败变质等现象,对食品品质造成影响。食品添加剂 ≠ 非法添加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安全剂量均做出严格规定。因此,只要是经过国家审核,允许上市的产品,其所含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均是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作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膨松剂、增稠剂、着色剂(色素)、营养强化剂等22个类别,共2000多个种类。而每种食品添加剂又常常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控制食品中微生物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如:为防止久存的酱菜、果汁、果酱、蜜饯、酱油等变质,常需加入防腐剂,否则这些食品还未出厂或出厂不久就会变质;
二是防止食品在保存过程中变色、变味、影响品质。如:油脂很容易酸败产生哈喇味,加入抗氧化剂可延缀这个过程;
三是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如:做豆腐需加凝固剂;生产果冻、冰淇淋需加入增稠剂;为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高钙饼干、加锌奶粉里加入营养强化剂等。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标示要求
一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不能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二是不能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三是不能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是不应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本身营养价值以及质量和卫生要求。
五是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六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要求,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温馨提示
如果您在购买和食用中发现食品本身质量问题,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