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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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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9 14:16:18  来源: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117
核心提示:《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检验等制度,特别是强化食用用途粮食管理,规定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五种情形,从源头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单位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09 生效日期 2021-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21〕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对规范我省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云南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条例》和《实施办法》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和《实施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流通管理中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是落实中央确定的加快完善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修订的内容,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为业者护航的原则,制定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增强防范化解粮食领域风险挑战能力,保障云南粮食安全。做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更好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使命担当,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坚决扛稳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实施办法》深入贯彻《条例》规定,取消粮食收购许可,细化规范粮食收购活动要求,实行收购备案,并规定了执法检查和诚信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取消许可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相反监管责任更加重大。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通过严格规范的监管执法措施,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的公平竞争。要严格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让监管“长牙齿”。对打白条、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一查到底、严肃处罚。要切实转变监管观念,改进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粮食收购活动的日常监管;认真指导企业履行备案职责和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监管。

三、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

粮食政策性收购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对保障粮食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施办法》明确了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等方面的义务规定,进一步严格政策性粮食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九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确保政策性粮食管理规范,充分发挥确保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作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管理,强化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等环节监督,严厉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种粮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把粮食政策用好,把粮食库存管好,把政策作用发挥好。

四、严格落实粮食质量管理要求

粮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是推动粮食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检验等制度,特别是强化食用用途粮食管理,规定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五种情形,从源头确保“舌尖上的安全”。要严格落实粮食质量管理要求,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商协同,依职责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敦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五、严格落实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要求

《实施办法》深入贯彻《条例》规定,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对粮食储存、运输等环节节粮减损作出了规范,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要严格落实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要求,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粮食经营者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强化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倡导城乡居民文明健康消费,营造“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主动履职担当严格依法监管

《实施办法》深入贯彻《条例》规定,明确了粮食流通监管部门职权,丰富了行政强制、信用约束、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进一步严格了行政监管部门、粮食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对粮食流通依法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要清醒认识法定职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法定职责必须为,懈怠失职应担责,增强遇事找法、断事凭法、处事用法的能力。要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学会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七、全面清理制度规范

新修订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在监督管理职责、政策性粮食经营、粮食质量监管、节粮减损、“放管服”改革等方面均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这对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全面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这些新要求,全面梳理需要制定实施性规范的事项,系统处理新旧衔接和过渡问题,全面清理与上位法规文件规定不符的政策制度,加快形成政府依法公正监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公众积极有效监督的良好氛围。

八、大力开展《条例》和《实施办法》宣传教育

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粮食流通监管人员的全员培训,把《条例》和《实施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弄清楚,把监管职权、职责和责任弄清楚,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要结合“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做好重点对象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和《实施办法》内容的知晓度,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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