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全省“防风险 除隐患 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落实落地落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经省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全省“防风险 除隐患 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责任追究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发现的问题隐患,区分严重程度、整改情况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组织推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不力的党政机关及其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要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动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依法依规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行业专项方案和排查清单开展全面自查,主动对排查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区分不同情形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排查整治法定职责的。对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行业专项督导执法或者经群众投诉举报核实,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责任、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导致存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实施高限处罚。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对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行业专项督导执法或者经群众投诉举报核实,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复查验收批准,不得复产复工。对相关责任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因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非法违法生产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事故发生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已经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区分不同情形追究责任。
(一)安排部署、组织推动不力的。对安排部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不重视不负责,致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没有得到严格落实的,大排查大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整治不彻底不到位,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的;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实施方案不结合实际,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没有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对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致使逾期未完成整治的;对重大隐患未实施挂牌督办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工作成绩,致使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部署贯彻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北省安全生产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整改令》,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二)打非治违不力的。对非法违法活动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处置而未妥善处置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的规定,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存在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隐患不依法处理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责任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因工作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事故后果、原因、性质和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相应地区、部门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始终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责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发现或者群众投诉举报核实的,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日常监管中未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持续推动存量隐患及时全部整治到位、增量隐患动态清零。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