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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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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8 11:30:28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浏览次数:1158
核心提示:解读对《办法》的颁布目的、意义等进行了说明。

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9月9日印发,自1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规范因特殊情况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共计8条,主要内容依次为:制定依据,明确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实施猎捕的情况和程序,遵守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实施日期。

一、《办法》的颁布目的

为加强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特殊猎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细化和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办法》的颁布将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法规依据。

二、《办法》的颁布意义

本《办法》的及时颁布有三个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首都首善之区的重要体现。北京市作为世界性大国首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典范,是世界野生动物保护的首善之区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注重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将本市全域规定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并对禁猎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明确,对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有着重大意义;同时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类型的野生动物猎捕进行规范,即是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技术进步的手段,也是促进科技进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措施,对于首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构建首善之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贯彻落实《保护法》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北京市颁布的《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严格监管北京市野生动物猎捕的重要手段。北京地处华北平原北部的典型生态区域,同时位于东亚鸟类迁飞通道,具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由于北京高校科研单位众多,部分需要从野外猎捕野生动物进行科研活动;与此同时,近年来开展的各类生态建设活动,充分修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使得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恢复较快,人与野生动物发生冲突,以及野生动物带来的疫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些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开展猎捕活动。严格规范和控制野生动物猎捕活动,不仅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更是首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

三、明确规定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明确禁猎工具和方法

《办法》共有3条涉及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其中《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的概念进行了明确。除此之外,【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时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时禁止使用诱捕、挖洞、设陷阱的猎捕方法,禁止捡拾野生动物的卵(蛋)。《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北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同时明确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及收容救护等特殊情况的规定。

四、明确单位和个人实施猎捕的办理程序和遵守的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开展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猎捕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猎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二)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局申请特许猎捕证;(三)猎捕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区园林绿化局申请狩猎证。《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人员密集区、旅游景区开展猎捕活动的,应当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予以公示,必要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二)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栖息环境;(三)误捕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四)猎捕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园林绿化局上报猎捕活动实施情况的报告。

上述相关规定,对实施猎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规定:区园林绿化局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猎捕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可以适当加大抽查检查频次。(三)严格对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开展监督检查;(四)在收到猎捕活动实施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猎捕单位和个人;(五)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园林绿化局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上述规定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北京市开展特殊猎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从法规层面明确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以及开展特殊猎捕主要是针对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并对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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