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政策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3 13:11:1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93
核心提示:本行为规范所指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市外平台经营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

一、出台背景及法律依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2014年3月15日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废止。《办法》结合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监管执法实践,充分适应《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的监管执法需求,细化完善部分规定。

为此,结合《办法》的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启动《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渝市监发〔2020〕39号)修订工作,从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际出发,强化行政监管与平台自治之间的衔接,立足核心职能,聚焦“零星小额”“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的界定、“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的责任、禁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相关的规定、平台经营者数据报送的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平台经营者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不合理限制”与“不合理条件”的方式等重点、热点方面,修改形成《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从压实平台责任入手,推进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规范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行为规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

二、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主要内容方面:行为规范共由11个章节71条组成,其中第二章到第十章归类梳理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主体资格、自治管理、自营交易管理、合同格式条款制定与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保护、协助监管以及其他法定责任等九个方面的66项责任。

核心举措方面包括:

(一)总体上与《办法》的衔接

衔接《办法》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定位精神,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社交、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义务的内容,增加至《行为规范》的第二条第三款。

(二)补充主体资格责任

根据《办法》第八条,增加“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平台内经营者免于登记情形的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补充细化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主体信息的内容,尤其是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公示相关自我声明的规定,形成《行为规范》的第七条与第八条。修订后的主体资格章共包括了依法取得主体资质等6项责任。

(三)完善自治管理责任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与二十六条,从核验登记、核验更新、动态监测、及时提醒、技术支持、更新公示等6个方面完善平台经营者核验公示义务,形成《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从明确身份信息保存规定、交易信息范围等方面完善平台经营者的信息保存义务,形成《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修改平台经营者组织促销行为的相关规范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修订后的自治管理章共包括了管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信息等12项责任。

(四)加强自营交易管理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中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修改为禁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关规定,调整形成《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并在禁止性方式列举中增加兜底项,为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禁止网络不正当行为规定》留下适用的空间;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修改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形成《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根据《办法》第二十条,新增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特殊信息披露与保存义务,形成《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修订后的自营交易管理章共包括了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等9项责任。

(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新增平台经营者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的义务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四十五条;根据《重庆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第十六条,在区分标记自营与非自营义务中,加入未标明或未完整标明实际销售者,引起误认的,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完善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性与禁止性规定,形成《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新增以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相关义务规定,形成《行为规范》第四十七条。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章共包括了依法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等9项责任。

(六)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新增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式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对收集、使用敏感信息的特别要求,形成《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修改平台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形成《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修订后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章共包括了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4项责任。

(七)加强协助监管责任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补充完善了平台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活动中,按要求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等交易信息的义务,并在技术方面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细化平台经营者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数据信息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二条;根据《办法》第十条,新增平台经营者为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符合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义务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新增平台经营者数据报送义务具体落地的要求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新增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时的处置、保存、协助等义务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五条。修订后的协助监管章共包括了平台数据报送等8项责任。

(八)其他方面责任的调整

一是调整合同格式条款制定与使用责任,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新增平台经营者修改协议规则时的保存与保证义务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时的禁止性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条。修订后的合同格式条款制定与使用章共包括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等11项责任。二是调整其他法定责任,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细化具体“不合理限制”与“不合理条件”的方式,加强平台经营者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要求,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九条。修订后的其他法定责任章共包括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3项责任。

三、适用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对象

《行为规范》第二条:“本行为规范所指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市外平台经营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适用本行为规范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营与非自营业务结合开展的平台以及非自营性的第三方平台。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适用对象的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不属于《行为规范》适用对象的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关于电子商务的内涵、外延与适用范围的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因此,提供前述产品和服务的平台不适用《行为规范》。

二是不属于平台经营者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与划分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将依托社交或者娱乐性质的网络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归为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社交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只有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前提下,才应当依法履行《行为规范》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三是强化平台监管工作中职能部门协同监管的力度。《行为规范》是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根据《电子商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梳理归类已有的关于平台经营者法定责任的内容,形成的责任清单式的指引性文件,因此,在适用执行中应当基于《电子商务法》第六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内容,恪守立法者考虑到网络市场监管实际,并未确定某个部门作为该法实施主管部门的初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平台经营者责任落实的工作。比如:交通部门对线上交通出行服务平台、教育部门对线上教育培训服务平台、民政部门对线上婚介服务平台、文旅部门对线上旅游服务平台等,均应根据《行为规范》中相关的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根据《行为规范》第四条,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销售或提供一般商品与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行为规范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三)贯彻落实中的注意事项

在贯彻落实《行为规范》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以下三点:一是全面压实主体责任,突出落实平台经营者法定责任与行业协会自律责任;二是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积极承担行业主管的主管责任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三是严格失责行为惩处,突出治理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强化协同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