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指导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13 17:07:47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83
核心提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事项清单
发布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0-13 生效日期 2021-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指导意见》已经2021年9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4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容错机制,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侧重事后列异列严向侧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与事后列异列严相结合转移,引导失信企业被列异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强化信用修复,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助推商事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重要意义

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过程中,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考虑企业公示信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定性为公示信息轻微差错行为,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是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包容审慎监管”“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不予处罚”“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确保过惩相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等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有助于鼓励企业主动纠错,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原则

(一)包容审慎监管。一是企业该项公示信息首次出现轻微差错的;二是企业年报填报不一致,但差距不大,不影响社会对企业经营状况正确判断的;三是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填报马虎或操作失误,且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是对公示信息填报错误经提示及时修改完善履行公示义务的;五是企业主动纠错的。对于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严格依法监管。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连续2次以上出现相同公示信息错误行为,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或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企业,不适用轻微差错免列异措施。

(三)严格程序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在针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后,列出认为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企业清单,经集体讨论研究不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和拟采取的行政指导措施,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引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诚信守法经营。省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完善免列异技术保障,并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定时开通信用修复权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台账及资料归档,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免列异措施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事项清单

(2021版)

序号 免列异类型(列举) 实施主体 相关措施
1 公示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通信地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
2 公示的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 公示的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 公示的党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 企业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 企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0 大型企业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 对实地核查登记的住所与实际不符,但通过联系电话联系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2 公示的纳税总额与实际不符,实际纳税额高于公示数,企业及时改正的。
13 公示信息中负债数据与实际不一致,差异不超过20%,且企业配合程度较好,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4 公示的对外投资信息与实际不符,但差距不超过20%,且企业配合程度较好,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5 公示的主营业收入与实际不符,但差距不超过20%,且企业配合程度较好,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6 公示的股东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企业及时改正的。
17 公示资产与实际资产不一致,但差距不超过20%,且企业配合程度较好,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8 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与实际出资时间不符,但差距不超过6个月,且企业配合程度较好,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9 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额相差不超过20%的,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0 企业实缴出资到位,但在年报公示中将债权出资误填为货币或现金出资,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1 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差额小于20%,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2 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3 国家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施前(2014年3月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的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或未填报实缴出资时间,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4 在本年度内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如其年报中已公示具体股权变更信息,但在企业股权是否变更栏目误填为“否”,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5 股东出资信息中多个出资人出资数额填报错误或者出资数额合并填报,但其出资总额没有错误,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6 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其年报财务数据由上级公司年报公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7 对规定免列异的轻微差错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并按“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进行标注。
28 企业首次自行发现公示信息出现错误,主动申请更正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更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指导企业在指定时限(10日内)修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