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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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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0 10:24:53  来源: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213
核心提示:为强化人大财经监督工作职责,着力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0-20 生效日期 2021-10-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强化人大财经监督工作职责,着力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推进省委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吸引力投资热土有关要求落地落实,自觉践行“河北发展、人大尽责”理念,将优化营商环境列为省人大常委会常态化监督工作重点,以增强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依法加强常态化监督为基本方式,以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为主要渠道,以搭建信息化监督平台为重要手段,构建监督长效机制,为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人大力量。

(二)工作要求。着力构建监督长效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持续监督重点,推动建立定期定点监督相互结合、人大系统监督上下联动、各级代表监督相互协同、各类信息数据相互联通的优化营商环境监督长效机制。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痛点、难点、堵点与期盼诉求,深入了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存在的矛盾问题和短板弱项,对标先进理念、先进标准、先进地区,靶向监督、精准发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等营商环境各方面得到明显优化。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进一步彰显人大代表联系人民、代表人民的制度优势,创新方式方法,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深入联系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确保监督代表人民意愿、体现人民呼声。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依照法定职责、法定范围、法定程序,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方法,打好监督组合拳,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着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常态化监督

(三)定期听取和审议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根据《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原则上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年度监督重点内容,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与要求,结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阶段性工作重点等确定,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中提出,依法向社会公布。省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相关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明确的监督重点方面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工作安排。

(四)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视察。依托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选择部分熟悉财经业务、热心财经监督工作的人大代表,以县为单位组成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小组,在代表任期内保持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监督重点和统一部署,监督小组每年定期调查走访部分市场主体,听取意见建议、了解所思所盼,并根据市场主体关注重点,对优化营商环境重要窗口单位、重点园区、相关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场所等开展专题视察。专题视察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开展入户访谈、组织座谈交流、进行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开展专题视察时,监督小组可以依法约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结束后,监督小组系统整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与各类诉求,结合视察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要求上报,同时可列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五)在部分人大代表所在企业设立营商环境固定监测点。根据各级企业界人大代表所在企业的性质、规模、所属行业等,科学选取部分企业,设立省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固定监测点。固定监测点在各级人大代表任期内保持稳定,总数控制在2000个左右。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固定监测点根据统一的监测内容和调查问卷,每年两次向省人大常委会直报对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评价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构建各级企业界人大代表持续监督、动态反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渠道,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结果可比对、问题可量化、数据可累积的定点监督模式。

三、持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效能

(六)建设人大代表监督营商环境信息化平台。利用省人大财经联网监督系统,搭建人大代表监督营商环境信息化平台。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构建固定监测点评价营商环境模型,形成具有人大监督特色、反映市场主体要求的营商环境优化情况监测指标与监测问卷体系,并根据年度监督重点动态调整。优化营商环境固定监测点定期通过该平台填报统一的优化营商环境监测问卷,并反映具体意见和建议。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小组通过该平台上传视察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具体意见建议。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及时收集、汇总优化营商环境固定监测点、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小组上传的问卷、报告及意见建议,做出综合分析,定期形成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人大代表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整体评价、意见和建议。

(七)建立省政府相关部门常态化信息报送机制。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加强与省发改、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人社、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住建、科技、商务、工信、农业、交通、公安、司法、财政、教育等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工作部门沟通,建立协调联系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代表知情权、监督权有关规定,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报送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最新政策、相关部署、有关数据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为评价、监测营商环境优化情况提供政策和数据支撑。

(八)强化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交办与跟踪监督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固定监测点和监督小组反映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由省人大财经委制发提醒函,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醒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推进问题在体制机制层面得到切实解决。对优化营商环境固定监测点和监督小组反映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较为突出的个性化问题,由省人大财经委制发问询函,向省政府有关部门询问问题情况及整改方案,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专题视察报告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根据跟踪监督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省政府就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做专项报告,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九)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优化营商环境具体要求,确定省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监督重点。将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按程序向省委报告。对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重要审议意见、政府处理情况等,按程序及时向省委报告,确保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各项工作符合省委意图、保持正确方向。

(十)强化各方责任分工。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各项工作,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员、完成时限,确保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做好报告专项工作、报送相关信息、配合代表视察、办理审议意见等项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并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小组代表选取、视察活动开展以及固定监测点选取等项工作,确保人大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协同、高效开展。

(十一)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定期组织召开各类市场主体座谈会,并通过在新型媒体开展线上调查、在线访谈等方式方法,倾听市场主体与办事群众意见建议,拓展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建立健全联系机制,充分发挥省工商联及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紧密联系市场主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了解市场主体期望与诉求。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共识。引入第三方,提高人大监督营商环境信息化平台建设、营商环境监测指标与问卷设计等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工作的专家参与度,不断提升监督的权威性、专业性。

 地区: 河北 
 标签: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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