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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政务〔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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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1 13:19:3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073
核心提示:天津市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若干措施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政务〔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10-12 生效日期 2021-10-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若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8月24日以国务院746号令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涉企登记一网通办。全面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水平,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智能判断和支撑。实施经营范围自主申报,支持新业态发展,及时将新经营范围表述条目更新到申报系统中。严格按照《条例》登记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全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度,落实“一址多照”,持续释放场地资源。市场主体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应向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登记业务系统直接将登记信息由迁出地调整至迁入地,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

二、完善配套管理措施

(一)落实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为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完善歇业备案制度。

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配合,为市场主体歇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

(三)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制度。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共享至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市级各部门应及时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网信办及其他各市级部门)

三、推动制订贯彻《条例》配套法规规定

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制订贯彻《条例》配套法规规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四、优化提升登记业务系统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调整、完善登记业务系统登记(备案)事项等。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与《条例》规定精神不符的内容进行调整,制定新章程示范文本,更新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相关内容,便利市场主体申报登记。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库,将虚假登记责任人信息向相关业务系统推送共享和公示,并对其依法实施限制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大力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及时查处,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六、清理相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部署要求,围绕《条例》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七、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送《条例》进企业、进街镇、进园区活动,打通《条例》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互联网+宣讲”,充分利用微信、政务服务大厅屏幕等平台,采取短视频、小短文和漫画图片推送等多种方式,提升《条例》宣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提升市场主体知晓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八、评价《条例》实施效果

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个别访谈等方式,跟进了解《条例》实施效果和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继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九、落实工作保障

(一)强化学习培训。

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准确掌握实名登记、形式审查、登记程序、歇业备案等各项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以知促行,学以致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二)强化业务指导。

建立《条例》实施问题联络反馈机制,对重大疑难问题,相关部门要集思广益,深入研究讨论,必要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进一步提高登记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三)强化统筹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要切实履行统筹、组织和协调职责,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其他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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