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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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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7 09:09: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1119
核心提示: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清缴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做好以下工作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
发布日期 2021-10-26 生效日期 2021-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清缴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度配额核定及清缴配额量确认,报送我部并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碳排放数据报送功能模块完成配额核定、应清缴配额量有关信息填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经核定配额。按照我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数据虚报、瞒报、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组织整改,对排放数据存在造假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按保守性原则审慎确定其排放量和应清缴配额,有关处理情况报送我部。

二、督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确保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12月31日17点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碳排放配额清缴范围为已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预分配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有关处理情况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对上述工作进行核实,并对落实不力的进行督办。

三、组织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相关具体程序和申请表附后。

四、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督促指导配额存在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做好清缴相关工作,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加强对接。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徐泽夏

电话:4009911188转0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臧奥乾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技术支撑)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66295772、66295589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碳排放数据报送功能模块技术支持)齐硕

电话:(010)8475722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齐磊

电话:(010)65645638

 附件:   1.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pdf

 

         2.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doc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部内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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