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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规程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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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0-28 10:12:5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862
核心提示: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宁环办发〔2016〕73号
发布日期 2018-07-17 生效日期 2018-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服务,强化管理,有效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严格审批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工作,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要求。国家和自治区列为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禁止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列为限制类的建设项目原则不批。

第二条规范项目类别。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或遵循先行先试改革要求制定的地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第三条实行分类管理。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报告书”、“报告表”为审批管理,“登记表”为备案管理。

第四条规划与项目联动。各类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未开展规划环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产业园区,应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以外和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规划环评通过审查,规划包含的近期具体建设项目(一般为三年内),可适当简化项目环评中的环境现状评价内容。开展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的园区,可依据环评结论予以项目环评的简化。

第五条区域限批规定。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未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恢复任务等的地区,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进入在线平台审批。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线平台建设,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办理。

第七条规范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应规范制定技术评估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技术评估机构受委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应在15个、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技术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修改完善环评文件的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第八条严格环评审批。环评审批职能部门应规范制定审批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通过技术评估的“报告书”、“报告表”应分别在30个、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项目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评审专家管理。报告书项目可采取专家评审评估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工作;报告表项目取消专家评审评估环节,由技术评估机构自行评估。规范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合理适用的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和补充完善专家库,并重视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管理,确保专家咨询和评审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集体审查决策。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实施集体审查审批。确定实施集体审查审批的相关组成部门,明确职责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集体审查审批工作规范、透明和客观、公正。同时,应不断优化环评审批机制,有效加强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环评信息公开。认真落实项目受理信息公开、拟审批信息公示、审批结果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同时,结合审查审批工作,通过对区外的环评机构资质材料等进行网上公开,对从业环评机构环评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进行网上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环评机构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要求,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配合环境保护部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环境保护厅结合环评审批工作对相关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同时指导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做好辖区内从业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并配合环境保护部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环评质量考核。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环评考核监管原则。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本级受理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及其编制机构进行日常考核管理,按季度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环评质量考核结果,并视情况将考核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级受理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及其编制机构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环境保护厅,视情况可将考核情况直接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四条环评廉政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和廉政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指定环评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和吃、拿、卡、要等。

第十五条严格履职尽责。环评岗位工作人员,存在依法应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而未公开,对未批先建、擅自重大变更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厅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系统规范管理。本办法配套技术审查评估、审批、集体审查、专家库管理及环评机构管理等相关制度和规程,确保环评管理工作系统规范。

第十七条发布与实施。本办法及配套的技术审查评估、审批、集体审查、专家库管理及环评机构管理等制度和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程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1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环境保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相关管理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简称“环保厅”)核与辐射和电磁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效率原则,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技术评估、审查审批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岗位人员对其行为负责,并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窗口(简称“环保厅窗口”)负责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受理审查。环保厅窗口对申请人通过自治区在线审批平台申报项目、获得项目代码的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环评文件全本公示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全本在公开的网站公示7天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对符合要求或者经过补正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当中对政策认识不一致的项目,应提交主管厅领导议定。建设单位提交的报批申请须包含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以及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情况、环评文件是否包含涉密内容等情况说明,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尚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暂不受理。

(三)受理公示。环保厅窗口负责将受理的项目资料于当日转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环评处”)进行项目受理情况公示(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期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公示的项目受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文件全本(涉密内容除外)、受理日期、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技术评估。

(一)评估机构。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简称“评估中心”)负责环保厅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环评处负责将受理公示的项目及时委托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评估。

(二)技术审查评估。报告书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为项目技术评估提供技术支撑;报告表项目取消专家评审环节,由评估中心自行完成项目技术评估。

(三)评估时限。评估中心自收到环评文件(包括项目相关材料)之日起,应于15个、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修改完善环评文件时间)分别完成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和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转环评处组织行政审查审批。

第八条审查审批。

(一)审查审批。环评处负责组织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行政审查审批。环保厅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配合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审批提出审批和相关管理意见、建议。

报告表项目,由环评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由分管领导审签审批;报告书项目,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书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批制度》规定,采取环评处以书面函审形式分别征求集体审查审批成员单位意见方式、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集体审查审批专题会议方式,集体决策并形成集体审批纪要;涉及特别重大或环境敏感项目,应提交厅务会议决策;由分管领导审签审批。

(二)审查审批公示。对拟审查审批的报告表项目,环评处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报告书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集体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集体审查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拟审查审批项目环评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三)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受理之日起,须分别在30个、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查审批,项目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补充修改环评文件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审批结果送达。

(一)送达机构。环保窗口负责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结果的送达工作。

(二)送达要求。环保厅窗口负责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送达申请人签收,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同时,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接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的环评文件送辖区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建立送达凭证档案),主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管。

第十条审批结果公告。环评处负责定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结果(批复文件全文)通过环保厅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7日。

第十一条环评文件退回机制。

(一)未履行违法法律责任。评估中心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未能出具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的,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终止技术评估,以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窗口出具《退回通知书》。同时,环评处书面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予以调查处理。

(二)存在重大政策问题。窗口、环评处和评估中心在政策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失实、造假等问题时,以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窗口出具《退回通知书》,环评处会同评估中心对环评单位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评估中心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出现主要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缺项、环境标准适用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评价结论错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以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窗口出具《退回通知书》。情形严重,以环保厅文件予以全区通报,并视情将通报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及时移交项目资料。环评处对审批的项目进行月度统计通报,将月报表分别报送厅领导及环境监察执法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并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移交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实施项目“三同时”环境监管。年度审批项目档案资料按照专卷整理成册后,移交厅办公室归档。

第十三条主动服务重点项目。环评处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主动服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需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主动对接联系,指导项目单位有效开展环评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尽快予以审批;属于环保厅审批的,明确责任人,限时办理,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严格环评质量考核。环评处会同评估中心结合项目环评审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以及环评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断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优胜劣汰,有效促进环评质量不断提高。同时,指导市县环境保护局做好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工作。

附件2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环境保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相关管理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电力”行业的“送(输)变电工程”项目及“核与辐射”类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四条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应当以辐射环境质量安全、可控,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效率原则,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技术审查、审查审批,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岗位人员对其行为负责,并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受理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窗口(以下简称“环保厅窗口”)负责环保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七条受理审查。环保厅窗口对申请人通过自治区在线审批平台申报项目、获得项目代码的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环评文件全本公示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全本在公开的网站公示7天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对符合要求或者经过补正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提交的报批申请须包含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以及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环评文件是否包含涉密内容等情况说明,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尚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暂不受理。

第八条受理公示。环保厅窗口负责将受理的项目材料于当日转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进行项目受理情况公示(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期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公示的项目受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文件全本(涉密内容除外)、受理日期、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审查审批机构。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环保厅受理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及审批工作。

第十条技术审查。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为项目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撑;不涉及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的报告表项目可取消专家评审环节,由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自行完成项目技术审查及审批。

第十一条审查时限。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自收到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应于15个、10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环评文件时间)分别完成报告书、报告表技术审查,同时负责落实项目单位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形成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审查审批公示。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对拟审查审批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审查审批。由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提出审批意见,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受理之日起,须分别在30个、15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技术审查、项目单位补充修改环评文件时间)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送达机构。环保厅窗口负责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结果的送达工作。

第十六条送达要求。环保厅窗口负责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送达申请人签收,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同时,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接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的环评文件送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及辖区环境保护局(建立送达凭证档案),主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管。

第十七条审批结果公告。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自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结果(批复文件全文)在自治区政府网站和环保厅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存在未批先建问题。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未能出具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的,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终止技术审查,以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退回通知书》。同时,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出现主要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缺项、环境标准适用错误、辐射防护措施缺失、评价结论错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以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退回通知书》。情形严重的应予以全区通报,并视情将通报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按月统计汇总审批项目情况,同时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监管。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申请、审查审批等档案材料,按年度审批项目归档。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主动服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主动对接联系,指导项目单位有效开展环评工作;环保厅审批的,明确责任人,限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断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优胜劣汰,有效促进环评质量不断提高。同时,指导市县环境保护局做好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工作。

附件3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规程

第一条 为有效支撑建设项目审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效率和质量,规范评估工作程序,根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由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

第三条 技术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评估工作人员及邀请的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准则,保守建设单位商业、技术秘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条接受评估任务

(一)受理登记。评估中心接到环评文件评估受理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并明确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二)初步审查。评估中心对委托评估的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对政策认识不一致的项目应提交环评处复议,复议仍不一致的,提交分管厅领导议定;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编制主持人相应专业类别及环评文件的其它必备要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估工作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估登记表”,并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经审查对有政策性瑕疵的项目及不符合评估工作要求的,应以书面函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

(三)明确评估时限。自登记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在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四)确定评估方式。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专家技术审查会议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由评估中心自行完成技术评估。

第六条组织评估工作

(一)评估费用。建设项目评估不收取费用,技术评估审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经费。

(二)确定专家。项目评估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领域,依据《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选取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报评估中心领导同意确定后,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重大项目可适当增加。

(三)确定参会部门人员。评估中心邀请环保厅环评处、项目主要环境问题职能管理处室、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评估会议。重大项目邀请环保厅领导参加。

(四)发出会议通知。项目评估负责人与建设单位商定技术评估会议日程,并负责将会议通知和环评文件提前1日送达专家及参会代表。技术评估会议应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

(五)召开评估会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合理确定现场踏勘计划,组织专家和参会代表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如实记录拟选厂址周边环境条件、调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状况等。项目评估应在全面掌握工程概况和环境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审查。项目评估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技术评估会议,提请会议推荐专家组组长。

(六)形成评估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和参会代表的意见撰写专家组评审意见,经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技术评估会专家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载明如下内容:评价因子选取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确定是否合理;执行的评价标准是否得当;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是否缺失;现状监测与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并满足时效性要求,能否反映项目区实际;工程分析、污染源强是否准确,采用的预测方法及所选参数是否合理,预测结果是否可信;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是否可行;评价结论是否明确、可信等。形成的技术评估专家意见,应当场进行宣读。

(七)质量考核。与会专家负责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评价考核,提交书面“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考核表”;参会代表(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除外)对专家进行考核,提交书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专家考核表”;项目评估负责人及参会的环保厅相关职能处室等对环评机构从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及汇报效果、现场答疑、资料准备等)。

第七条 环评文件的修改及复审

(一)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应在技术评估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修改完善,并报专家组组长复审,专家组长根据修改情况出具书面复审意见。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由评估中心自行组织完成评估后,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应在收到修改意见的3个工作日完成报告表修改。

(三)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完善的,应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延期申请时间不能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完善的,由评估中心起草《暂停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将环评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延期修改时间和环评文件暂停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第八条形成技术评估报告

(一)建设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5份、光盘2份)、专家组组长书面复审意见及评估会上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报评估中心后,项目评估负责人应分别在3个、2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

(二)评估中心应对技术评估报告组织技术审核会,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

(三)评估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评估报告、环评文件报送环评处审查审批和存档。项目评估负责人负责将印发的技术评估报告、环评文件文本、光盘及有关材料整理、存档。

第九条环评文件退回

(一)存在政策问题。评估中心在政策审查过程中发现失实和环评造假等问题时,由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终止技术评估。

(二)未履行未批先建法律责任。现场踏勘中如发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未能出具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由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终止技术评估。

(三)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评估中心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缺项、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不当、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评价结论不可信、弄虚作假等重大质量问题的,由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终止技术评估。

第十条技术评估实行项目负责制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实行项目评估负责人制。评估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特征,确定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负责人,由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并对技术评估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评估负责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环评文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沟通,确定技术评估要点,制定技术评估工作计划,组织并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召开项目技术评估会议,起草技术评估报告。

(三)对技术评估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环评文件,项目评估负责人应向评估中心领导汇报、会商议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环保部评估中心专家咨询确定或向环保厅请示确定。

(四)项目评估负责人不得以个人身份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提供有偿咨询或顾问。

第十一条技术评估工作统计汇总

(一)评估中心每月5日前向环保厅报送上月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统计表,载明登记、评估、办结项目名单。

(二)评估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环保厅报送上季度“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技术评估机构或个人,在政策审查、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中失职、渎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附件4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规程

第一条为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效率,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技术审查质量,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负责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工作由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

第三条技术审查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为核与辐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参与技术审查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准则,保守建设单位商业、技术秘密,并对技术审查结论负责。

第五条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到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办理技术审查受理登记。

办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受理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向环保厅提交申请审查审批的文件1份;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报告书一式7份、报告表一式6份,电子版1份。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五)项目建设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六)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提交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路径意见。

(七)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和其它必备要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通知单”;经审查不符合技术审查工作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环评资质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登记受理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在15个、10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环评文件时间)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第八条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根据建设项目特征,确定项目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对技术审查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环评文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沟通,确定技术审查要点,制定技术审查工作计划,组织并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协助局领导召开项目技术审查会议,起草技术审查报告、初审意见。

第十条对技术审查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提请组织专家会商议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国家核安全局咨询或向环保厅请示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个人身份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提供有偿咨询或顾问。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根据《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和项目涉及专业领域提出专家配置意见,报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组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环评审查专家组成,邀请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行业主管部门、环评机构、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商定技术审查会议日程,并负责将会议通知和环评文件提前2日送达专家及参会代表。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确定现场踏勘计划,组织参会专家和代表进行现场踏勘,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负责现场情况介绍等工作。

第十五条参会专家及代表应准时参加现场踏勘,了解拟选场址、线路路径、辐射装置场所和周边环境条件等,调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状况,如实记录踏勘情况(含影像资料等);踏勘中如发现未批先建、场址不符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以专题报告报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

第十六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主持召开技术审查会议。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缺席技术审查会议,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可终止会议。

第十七条与会专家和代表应认真研究环评文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各自的专业、行业特点提出意见,形成技术审查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与会专家负责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考核,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考核表”;与会代表(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除外)对专家进行考核,提交“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审查专家考核表”;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对环评机构从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报告编制质量、报告总结汇报效果、现场答疑、资料准备等)。

第十九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未能出具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的,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终止技术审查,以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退回通知书》,并终止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出现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主要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缺项、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不当、辐射防护措施缺失、评价结论不可信、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以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退回通知书》。情形严重的应予以全区通报,并将通报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在8个、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及技术审查会议。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责成环评机构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分别在5个、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与完善,并报专家组长复审,专家组组长根据修改情况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并填报《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自行中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持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文本4份、光盘2份)、专家书面复审意见及其它技术审查会上要求提交的补充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在3个、2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书、报告表技术审查报告、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技术审查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未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征得专家组组长同意后,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并将环评文件退回继续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并填报《延期申请》,技术审查报告编制时限自行中断。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审查的技术审查报告,核与辐射安全局对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个、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审批意见等材料报环保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环保厅报送上季度“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情况”统计表。

附件5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批制度

为积极服务自治区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优化环评审批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环评审批中的履职和监管作用,加强对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监督管理,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受理审批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执行集体审查审批制度规定。

第二条集体审查审批工作由厅环境影响评价处牵头组织,提出集体审查审批方式,并负责落实集体审查审批意见。

第三条履行集体审查审批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职责部门”),包括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法规与宣传教育处、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具体实施集体审查审批时,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环境问题,相关职责部门按职能履职负责,实施集体审查审批。同时,可依据项目情况,邀请厅其它单位或专家等参与集体审查审批工作。

第四条集体审查审批采取书面函审征求意见、专题会议和厅务会方式进行。对社会影响小、环境风险不大的项目,主要采取书面函审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对社会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采取专题会议形式集体审查审批;对社会影响大、环境风险很大、环境敏感的项目,应提交厅务会集体审查审批。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会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问题,拟定集体审查审批方式,确认参加集体审查审批的职能处室和部门。评估中心准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结论性材料等,环评处准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用于书面函审、专题会议审查和厅务会议审查,征询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意见。

第六条相关职责部门应明确集体审查的具体负责人,就专题会议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部门管理职责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函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反馈,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查审批应充分听取职能处室和部门意见,形成集体审查审批意见并作出纪要备查,纪要由分管厅领导审签。依据集体审查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处会同评估中心按照同意审批、进一步核查核实后审批、不予审批等进行分类办理。

附件6

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

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审查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并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评,定期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

第四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各专业、行业类别的多名专家;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区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应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竣工验收评审专家应掌握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等涉及环保的相关职业资格,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退休人员;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及审查工作,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自愿或单位推荐方式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五)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条件和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经所在单位同意,研究确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对在评审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退出专家库,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可以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建立健全专家库档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一条 当自治区专家库中专业和人员不足时,可以从环保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以自治区环保厅邀请。

第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名单中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评审专家,其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重大项目、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及规划可采取特邀专家方式,从环保部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自治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由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提供人选名单。专家库中属于厅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参公人员)以及评估中心技术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专家库中属于厅系统行政管理在职人员(包括参公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环保厅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查会。

第十三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专家一周内参加环评文件评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的次数原则不超过2次;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私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审查专家在相关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审权;

(三)对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表决权;

(四)专家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二)评审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参加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评审的专家与为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五)不对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作出与技术评估或审批事项有关的承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专家不得收取超过规定的咨询费。禁止收受咨询费以外建设单位、环评机构、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严禁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咨询。

(四)严禁参加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任何妨碍技术评审科学、客观、公正的行为。

(七)严禁泄露知悉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评估、验收工作内情。

第十八条入选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袒护或歧视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弄虚作假,评审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2次以上的;

(三)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评审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六)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附件7

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环评机构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内从业环评机构”)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内从业环评机构包括注册在我区的环评机构,在我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外地环评机构,以及外地环评机构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负责区内从业环评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受环保厅委托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负责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分级审批工作规定,负责对辖区内从业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我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在环保厅进行法人授权登记,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印章印模等相关资料,由环保厅在网上进行信息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条 环评机构的管理

(一)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二)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三)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四)环评机构应派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参加技术评估会议,由编制主持人介绍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回答专家提问,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五)环评机构必须依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技术导则规范要求编制环评文件,并且建立环评文件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内部会审制度,明确相应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评文件符合技术评估要求,评价重点突出,各项评价内容均能做出明确的是非评述,能够支持评价结论,文字简明,图表齐全,且有一定创新性,不作修改可直接报批的评定为优秀。环评文件基本符合技术评估要求,评价重点明确,各项评价内容均能做出明确的是非评述,能够支持评价结论,文字清楚,图表齐全,适当修改后可报批的评定为合格。环评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管。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建立诚信档案。

(二)年度检查。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环评机构资质条件的检查,以现场核实为主;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的检查,通过对抽查环评文件的质量、资质证书的使用、技术咨询合同的规范、附件资料的符合性、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承担工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宁夏环保网公示并上报环保部。

(三)监督抽查。环保厅组织开展对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年对区内从业环评机构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监管结果的报送与使用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日常监管结果进行公示并应向环保厅反馈,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严重的环评机构,实施日常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对环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并上报环保厅、环保部,同时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责任规定

对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管理、处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要求执行。

 地区: 宁夏 
 标签: 评价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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